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南京昌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9 10:34:15
 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南京昌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8-10 10:44:07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406号
 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雪琴。
 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霞,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昊,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海荣,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名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解蕾,女,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南京昌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学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南京昌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7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倪红霞
 人民陪审员 沈卉
 人民陪审员 孙国瑛
 二○○九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许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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