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与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6 00:23:15


&nbsp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与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08-10 11:12:38

&nbsp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1号

&nbsp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

&nbsp法定代表人吕文生,董事长。

&nbsp委托代理人孙相元,男,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nbsp委托代理人盛浩,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原告广东南方电视台。

&nbsp法定代表人区念中。

&nbsp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nbsp法定代表人张晓运,总经理。

&nbsp委托代理人吴民平,男,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nbsp委托代理人马远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nbsp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广东南方电视台为本案原告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盛浩、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民平、马远超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广东南方电视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nbsp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激动公司)诉称:原告拥有电视剧《幸福的眼泪》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该剧热播期间,原告发现播客为“一起看ba”、“爱上韩剧的女孩”等人在被告的网站(www.tudou.com)上上传了该剧,而被告明知会有盗版和非法转载作品上传至“土豆网”,却疏于管理和监控,向用户提供系争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的行为纵容和帮助他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对电视剧《幸福的眼泪》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其网站上删除该剧;被告提供上传者“爱上韩剧的女孩”、“一起看ba”的姓名、家庭地址、电话号码、邮箱、上传时的IP地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

&nbsp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网站上播放了系争电视剧全集,被告已在网站上删除了系争电视剧的相关内容,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提供上传者的资料。

&nbsp经审理查明:电视剧《幸福的眼泪》于2008年7月30日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许可证上载明该剧长度为28集,制作单位为厦门广播电视节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广电公司)、合作单位为北京时代先锋影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先锋公司)。播放该片DVD,在DVD片尾显示该片的协拍单位为厦门市旅游局,联合出品单位为厦门广电集团、厦门广电公司、北京先锋公司,联合制作单位为厦门广电公司、广东南方电视台、北京先锋公司。2008年7月31日,厦门广电集团、厦门广电公司出具授权书,两公司将系争电视剧之全球永久版权授权北京先锋公司独家享有。同年8月8日,北京先锋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系争电视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分许可权授权给上海激动通信有限公司(2008年8月25日变更为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2008年8月8日至2013年8月7日止。上海激动通信有限公司有权在授权期限及授权地域范围内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手段排除任何其他方以相同方式使用授权节目的侵权行为。2009年5月6日,厦门市旅游局向本院出具书面函件,表示放弃在系争电视剧中的相关权利。

&nbsp2008年10月8日,在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公证员夏怡、工作人员郑晓磊的监督下,原告委托代理人盛浩在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在电脑上打开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内输入www.tudou.com,显示土豆网的首页。在该首页的“搜索”栏内输入“幸福的”,选择页面中的“幸福的眼泪 180个视频”,显示共找到180个“幸福的眼泪”的视频。每个视频下方均列有视频时长、播客、上传时间、播放数等,从页面上的内容显示有多名不同的播客上传了该片。页面右侧的相关豆单显示其中创建者为“爱上韩剧的女孩”创建了“幸福的眼泪28集全”,该豆单的播放次数为77875次,视频数为28个,创建时间为2008年9月18日。点击该豆单,显示“幸福的眼泪”1至28集的视频截图。点击页面中“视频:幸福的眼泪01”进行播放。在播放的过程中播放框左上角交替出现“土豆网”和“tudou.com”的标识。在上述搜索系争电视剧和点击播放该剧期间,相关页面上存在“NIKE”等商品的广告。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予以录像、制作光碟,并出具了(2008)沪闵证经字第4288号公证书。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费1万元。

&nbsp另查明,在被告网站“使用协议”中约定,“您在土豆网上上传或发布作品的,您保证其对该等作品享有合法著作权或者相应授权……土豆网有权对前述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修改……”。

&nbsp审理中,被告提供了上传者为“爱上韩剧的女孩”的注册资料和IP地址,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上述信息均存储在被告的服务器中,被告完全可以修改相关信息,故对被告提供的上述信息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被告提供的上述信息不足以帮助原告找到直接侵权人,无法证明被告认为系争电视剧系网友上传的主张,故要求被告承担直接侵权的赔偿责任。为证明被告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被告向本院演示了进入其后台管理系统调取相关注册资料和IP地址的过程,经核其后台显示的相关内容与被告提供的相关注册资料和IP地址相符。因被告在本案审理中已将系争电视剧删除,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对电视剧《幸福的眼泪》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其网站上删除该剧的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要求被告提供上传者为 “一起看ba”的姓名、家庭地址、电话号码、邮箱、上传时的IP地址的诉请。

&nbsp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电视剧《幸福的眼泪》DVD光盘、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授权书、厦门市旅游局出具给本院的函件、(2008)沪闵证经字第4288号公证书、律师费发票、被告进入后台管理系统演示的笔录、被告提供的(2008)沪卢证经字第3565号公证书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nbsp本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播放电视剧《幸福的眼泪》的DVD,显示该剧由厦门广电集团、厦门广电公司、北京先锋公司联合出品,厦门广电公司、广东南方电视台、北京先锋公司联合制作,厦门市旅游局协拍。故厦门广电集团、厦门广电公司、北京先锋公司、广东南方电视台、厦门市旅游局应系电视剧《幸福的眼泪》的著作权人。现厦门市旅游局放弃了其在该剧中的权利,厦门广电集团、厦门广电公司将该剧的版权授权给北京先锋公司,北京先锋公司将在我国大陆地区的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原告。广东南方电视台经本院依法追加后未到庭应诉,亦未出具放弃权利的声明,故原告上海激动公司和广东南方电视台(原告上海激动公司仅在被授权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共同拥有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人未经许可或不具有合理使用等免责情形下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系争电视剧的,均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nbsp关于侵权事实,原告上海激动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能够证明被告网站上传系争电视剧的事实。被告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网站上传了系争电视剧全集,本院注意到,原告上海激动公司在做公证时虽未逐一播放电视剧全集,但在播客“爱上韩剧的女孩”创建的《幸福的眼泪 28集全》中显示系争电视剧全集的截图,每张截图下方均显示了相应的播放数,在该播客的豆单贡献率中显示其提供了28个视频,对该豆单的贡献率为100%。基于被告网站上显示的上述信息,本院有理由相信该播客上传了系争电视剧全集。

&nbsp关于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了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就本案而言,被告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需从以下几方面考量:(一)被告是否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二)被告是否从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本案中,将电视剧《幸福的眼泪》上传至“土豆网”供公众在线播放的直接实施者是该网站的注册用户,被告为用户提供的是信息网络存储空间。从被告对其网站上的内容编排看,分为原创、娱乐、音乐、影视、游戏等多个频道,并在网站首页提供了搜索服务,这种设置不仅便于用户分类上传,也便于公众通过搜索功能有针对性地选择观看相关内容,同时也便于被告审核用户上传的内容,避免明显的非法或侵权内容的存在,但另一方面也为侵权作品在网络的传播提供了方便。从被告的明知和应知角度,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通常情况下影视作品的相关权利人一般不会将作品在互联网上免费发布供公众无偿下载或播放。本案中上传影视作品的注册用户为个人,被告网站上公布的使用协议中也有关于上传者保证对上传作品享有合法著作权或者相应版权的约定,可见,被告作为专门从事影视、娱乐等的视频分享网站已经意识到在用户上传的作品中会存在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其应当能够尽到审查义务,但被告却怠于行使该义务,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故其作为提供网络存储空间的视频分享网站,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上传行为,却为他人实施侵犯原告对系争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供了帮助,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本院还注意到,被告网站虽对观看影视作品的用户不收费,但在被告的网站上存在大量的广告,这些广告存在于用户搜索系争电视剧至观看该片期间的页面,观看系争电视剧用户数量的多少决定了观看到该广告的观众数量的多寡,此有助于被告从投放的广告中获得收益,故从用户上传的作品中,被告是能够获得经济利益的。鉴于被告的行为不具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故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在本案诉讼后删除了系争电视剧,原告上海激动公司申请撤回了要求被告停止对系争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删除该剧的诉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nbsp关于被告应赔偿的损失,原告上海激动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考虑到涉案作品系青春偶像剧,制作成本不高。但该剧于2008年7月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作品较新。被告网站在该剧取得发行许可证后不久即上传了该片,此时该剧的权利人可能尚未通过其他途径播放该片,而被告网站用户却能在该片正式播放前观看到,无形中影响了该剧权利人在电视台或其他途径播放该片时的收视率。因该剧制作完成时间不长,被告网站上传的时间较早,该剧在被告网站上传后对被告用户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因此,该剧在被告网站上的点播数也较高,众多用户在点击播放该片时,被告从这些高点播数中获得的广告收益也较高。综合上述因素,对于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由本院合理酌定。至于原告上海激动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该金额过高,由本院根据相关收费标准,结合本案的诉讼标的和原告上海激动公司代理人在本案中的工作量作为本案中被告应承担的合理费用予以酌定。

&nbsp关于原告上海激动公司要求被告提供上传者“爱上韩剧的女孩”的姓名、家庭地址、电话号码、邮箱、上传时的IP地址的诉请,原告上海激动公司主张该诉请的法律依据系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该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基于上述规定的内容,网络服务商对于著作权人提供用户资料的义务仅限于用户在网络上注册时的资料。用户在被告网站上注册时未将相关资料详细注册的,不影响其成为被告网站注册用户,在用户注册时未将相关资料详细注册的情况下,网络服务商没有义务也不可能提供用户在注册时提供的资料之外的详细信息。现被告提供了用户“爱上韩剧的女孩”在注册时的资料,且一并提供了该用户的IP地址,被告还通过在其后台管理系统演示的方式证明了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故被告已完成了提供用户网络注册资料的义务,现原告仍坚持该项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上海激动公司认为被告无法证明系争电视剧系其网友上传,故要求按直接侵权追究被告侵权责任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网站上显示的相关信息表明该片系由相关用户上传,被告亦已提供了上传者的相关注册资料,应能证明被告网站系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的网站,故本院对于原告上海激动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至于原告上海激动公司撤回要求被告提供上传者为 “一起看ba”的姓名、家庭地址、电话号码、邮箱、上传时的IP地址的诉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nbsp广东南方电视台经本院依法追加为原告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nbsp一、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广东南方电视台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7,500元;

&nbsp二、驳回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nbsp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nbsp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广东南方电视台负担949元,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nbsp审 判 长 倪红霞

&nbsp代理审判员 杜灵燕

&nbsp人民陪审员 孙国瑛

&nbsp二○○九年七月八日

&nbsp书 记 员 钱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