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诉汕头市威仕达化妆品有限公司、萍乡市昌盛大药房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11 04:27:15
 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诉汕头市威仕达化妆品有限公司、萍乡市昌盛大药房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提交日期:
 2009-12-15 18:00:31
 江西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萍民三初字第24号
 原告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C4组团,组织机构代码717046612。
 法定代表人孙文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志兵,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满江,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威仕达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窖西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0775028-6。
 法定代表人朱长伟,公司经理。
 被告萍乡市昌盛大药房,住所地萍乡市鹭岛大厦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54200658。
 法定代表人刘芦萍,药房经理。
 本院在审理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诉汕头市威仕达化妆品有限公司、萍乡市昌盛大药房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于二○○九年七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陶 勇
 审 判 员 朱 富 萍
 审 判 员 张 艳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 丽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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