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大顺电子娱乐设备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7 13:36:15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大顺电子娱乐设备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0-29 14:57:11
 重庆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渝中知民初字第48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4号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荣华,男,汉族,1982年9月3日出生。
 被告重庆市大顺电子娱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68号3-1#。
 法定代表人罗代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大顺电子娱乐设备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二○○九年七月八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87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杨
 人民陪审员 柳明光
 人民陪审员 曾宪达
 二○○九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余滢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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