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川波与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昆明新知图书城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3 02:31:15


&nbsp王川波与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昆明新知图书城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08-28 14:37:41

&nbsp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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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民事裁定书

&nbsp(2009)民监字第77号

&nbsp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川波,男,194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滇南发电总厂福利区。

&nbsp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原名中国电力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6号。

&nbsp法定代表人:宗健,该公司董事长。

&nbsp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新知图书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新闻路348号。

&nbsp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

&nbsp王川波因与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电力出版社)、昆明新知图书城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知图书城)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云高民三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及(2008)云高民三监字第3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nbsp王川波申请再审称,《高电压技术》第一版是其在1984年10月创作完成的,当时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简称中电联)尚未成立,二审判决认定《高电压技术(第二版)》(简称《高压二版》)为中电联的法人作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和(2008)云高民三监字第3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既认定王川波是《高压二版》的著作权人,又认定《高压二版》是法人作品,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2005年10月王川波取得了《高压二版》一书的《作品登记证》,该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2005)云高民三终字第11号判决,确认两被申请人侵犯著作复制发行权的事实成立,判令两被申请人停止复制发行《高压二版》,销毁其尚存的侵权图书及其印刷底板;两被申请人公开赔礼道歉。

&nbsp电力出版社提交书面答辩称,本案教材的编写和出版均是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完成的,《高电压技术》第一版就是由原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高压二版》是由中电联组织编写并安排出版的,中电联在有关文件中指定王川波承担《高压二版》的编写任务,指定水利电力出版社承担该教材的出版任务,该书是由中电联主持进行创作,是中电联的法人作品。王川波将第二版书稿送交原水利电力出版社的责任编辑,《高压二版》出版后,1994年7月王川波领取了原水利电力出版社支付的1908.43元稿酬,对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该书未提出异议。1995年,原水利电力出版社根据体制改革的要求分立成电力出版社和水利水电出版社,由电力出版社承继原水利电力出版社电力专业的所有资产、权利和义务,《高压二版》的专用出版权也转归电力出版社享有。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没有侵犯王川波的复制发行权。电力出版社重印该书后,均按规定通过邮政汇款方式向王川波支付了印数稿酬。王川波确认电力出版社提交的邮政汇款凭证的真实性,但又主张与其没有关系、其没有收到稿酬,其主张自相矛盾。请求依法驳回王川波的再审申请。

&nbsp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川波是《高压二版》一书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二审判决认定该书为法人作品确有不当,对此予以纠正。虽然原水利电力出版社没有与王川波签订书面出版合同,但是王川波在自己所写的书稿前言中已说明该书是依中电联《1989-1993年电力技工学校教材建设规划(试行)》的要求及苏州会议的精神对第一版修订而成,而该教材规划已经载明《高压二版》等规划教材由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王川波也承认其将书稿邮寄给水利电力出版社的责任编辑,这些事实说明王川波知道并同意由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电力出版社承继原水利电力出版社对《高压二版》的专有出版权,重印《高压二版》一书的行为,不侵犯王川波对作品的复制发行权。新知图书城从合法渠道购进并销售公开出版的图书的行为,也不构成侵权。原审判决除将涉案作品认定为法人作品不当之外,对本案其他事实的认定及裁判结果正确。王川波主张电力出版社、新知图书城侵犯复制发行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裁定如下:

&nbsp驳回王川波的再审申请。

&nbsp审 判 长 于晓白

&nbsp审 判 员 殷少平

&nbsp代理审判员 马秀荣

&nbsp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nbsp书 记 员 包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