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余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刘建初侵犯署名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2 19:34:15


&nbsp李德余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刘建初侵犯署名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08-28 16: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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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民事裁定书

&nbsp(2008)民监字第187号

&nbsp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德余,男,汉族,1946年10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京科苑9号楼1单元403号。

&nbsp委托代理人:魏修立,北京市杰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19号。

&nbsp法定代表人:金树东,该区区长。

&nbsp委托代理人:王基业,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nbsp委托代理人:庞云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执法监督科科员。

&nbsp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刘建初,北京市昌平区委员会党史办公室主任。

&nbsp李德余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简称昌平区政府)、刘建初侵犯署名权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10月9日,李德余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nbsp李德余申请再审称,《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冠名的地方志书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作品,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请求撤销上述判决,判令昌平区政府将《昌平县志》(终审稿)作者、主编署名为李德余,撤销主编刘建初署名,并在区属平面媒体向李德余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元。

&nbsp昌平区政府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5月18日颁布生效,,该行政法规对本案没有约束力。《昌平县志》的编纂工作始于1987年10月,其主编与行政职务的任免、编纂委员会的调整以及负责主持编纂工作的实际情况相联系,一般是伴随行政职务的任免而产生和终止,至今已有四任主编。《昌平县志》(终审稿)为区志编纂委员会审议修改的文稿,为便于直观修改才翻印成册,并没有出版发行。其没有侵犯李德余的署名权,请求驳回李德余再审请求。

&nbsp刘建初答辩称,原审判决符合事实,于法有据。修志是政府行为,志书是集体创作的结果。《昌平县志》(终审稿)是一部未完成的作品,其署名方式符合修志的惯例,不构成侵权。李德余要求在《昌平县志》(终审稿)上署名为主编的请求与事实不符。《昌平县志》(终审稿)于2004年11月完成,此前李德余已于2004年8月调离,不再主持县志的编修工作。《昌平县志》出版时的署名方案,保障了所有参与人员的权益,体现了县志是集体创作的成果。请求驳回李德余的申请再审。

&nbsp本院审查查明,1987年10月6日,昌平县委办公室、昌平县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成立昌平县县志指导小组和昌平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的通知》(昌办发〔1987〕42号),该通知载明:昌平县县志指导小组,负责对修志工作的全面领导,解决修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全县修志工作的顺利进行;昌平县县志编纂委员会,负责制订县志编纂规划,审定篇目,培训编辑,指导编纂,审定志稿;县志编纂委员会下设办公室。1995年11月27日,昌平县委组织部任命李德余为县委党史办公室主任。1996年2月7日,昌平县委办公室、昌平县政府办公室下文,载明由李德余任县志主编。1996年12月27日,昌平县政府下发昌政发〔1996〕6号文,所附《关于做好昌平县志编纂工作安排意见》记载了昌平县志编纂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实施安排及工作要求。1998年4月16日,昌平县县志办公室发布《关于县志编纂工作实行分编责任制的安排》,其中载明“编纂昌平县志是在县委领导下、县政府负责的一项浩繁的文化工作”。2001年2月12日,昌平区委、昌平区政府下发昌文〔2001〕1号文,载明:1、昌平区区志编纂委员会的顾问、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区委、区政府、区各委、办、局领导组成;2、昌平区区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委党史办公室,主任由李德余同志兼任。2004年8月16日,昌平区委免去李德余区委党史办公室主任的职务,由刘建初接任。2004年9月14日,昌平区委办公室、昌平区政府办公室下发京昌办发〔2004〕39号文,载明:1、昌平区区志编纂委员会的顾问、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区委、区政府、区各委、办、局领导组成;2、区委党史办主任刘建初为昌平区区志编纂委员会委员。2004年11月印发的《昌平县志》(终审稿)封面上署名为“北京市昌平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其中主编署名为刘建初,编辑部成员中没有李德余的署名。2005年10月26日,。2005年12月20日,。,。

&nbsp另查明,北京市昌平区原为北京市昌平县。北京市昌平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是昌平区政府的下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昌平县志》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出版。该书封面上署名为昌平县志编纂委员会,在内页中列明了历届编纂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对主编、副主编、编辑人员、主要撰稿人员进行了署名,其中对主编的署名方式为:于长海 1987年11月-1989年6月;石家声 1989年6月-1996年2月;李德余 1996年2月-2004年8月;刘建初 2004年8月-2007年6月。

&nbsp本院认为,为编纂《昌平县志》,昌平区政府于1987年成立了昌平县县志指导小组、县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此后的近20年,昌平区政府对该区修志工作领导机构及编纂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进行了多次调整,并在相关文件中明确了编纂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负责制订县志编纂规划,审定篇目,培训编辑,指导编纂,审定志稿等。因此,《昌平县志》(包括终审稿)是编纂委员会为完成昌平区政府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应当认定为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应由昌平区政府享有,参与撰写的作者享有署名权。鉴于正式出版的《昌平县志》已确认了李德余的主编身份,该署名方式体现了李德余参与了该书的创作过程。现李德余仍以未出版发行的《昌平县志》(终审稿)主张昌平区政府侵犯其署名权并否认刘建初主编身份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认定没有侵犯李德余的署名权并无不当。

&nbsp综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nbsp驳回李德余的再审申请。

&nbsp审 判 长 于晓白

&nbsp审 判 员 殷少平

&nbsp代理审判员 王艳芳

&nbsp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nbsp书 记 员 包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