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政府、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8 15:15:15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政府、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10-01-06 16:50:31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丽知初字第4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9号东环广场A座写字楼3I―J。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伟源,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尤晓波,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鹤城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邝平正,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周伯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政府、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政府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审 判 长 朱蔚强
 审 判 员 朱永红
 代理审判员 金红萍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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