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贵阳电视台、第三人四川省浩洋广告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2-15 02:53:15


&nbsp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贵阳电视台、第三人四川省浩洋广告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10-01-20 09:34:20

&nbsp贵州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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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民事判决书

&nbsp(2009)黔高民二终字第43号

&nbsp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在北京市西城区新德街20号26幢三层。

&nbsp法定代表人韩三平,该公司董事长。

&nbsp委托代理人周涛,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电视台,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15号。

&nbsp法定代表人刘宝静,该台台长。

&nbsp委托代理人郝燕章,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委托代理人杨树军,贵阳电视台工作人员。

&nbsp原审第三人四川省浩洋广告有限公司,地址在四川省成都市北巷子中天商厦六楼。

&nbsp法定代表人姜立明。

&nbsp上诉人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贵阳电视台、第三人四川省浩洋广告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nbsp一审查明: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依据国家版权局于2007年10月26日向其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依法享有电影作品《头文字D》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电视播映权,权利期限自200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止。2007年6月17日22点58分贵阳电视台在其运营的旅游频道(即贵阳电视台五套)播放了以电影作品《头文字D》为内容的节目。

&nbsp贵阳电视台于2005年12月16日与第三人四川省浩洋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电视栏目播放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由四川省浩洋广告有限公司为贵阳电视台提供100期《天天说影院90’》(即:90分钟)影评节目;对所提供的节目,贵阳电视台应在合同有效期,即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在贵阳地区播出;四川省浩洋广告有限公司保证拥有所提供栏目的合法版权,并约定如有版权纠纷由该广告公司负责。

&nbsp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认为贵阳电视台在未经该公司同意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非法传播电影作品《头文字D》,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侵害了该公司享有的合法权利,:1、在《贵州日报》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2、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3、承担其为调查侵权所支出的费用1000元及律师代理费20000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nbsp另,诉讼中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提交的20000元律师代理费的发票未注明为本案所涉纠纷而支付。

&,本案争议焦点为:1、贵阳电视台是否侵犯了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的著作财产权; 2、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要求贵阳电视台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3、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请求的赔偿费用等是否应予支持。

&nbsp针对第一个焦点。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拥有影片《头文字D》在国内的独占性电视播映权,贵阳电视台的确在没有得到该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其栏目中播放了含有该片内容的节目。虽然贵阳电视台主张其播放的仅是针对影片《头文字D》的影评节目,而不是播放的影片本身,但其播放节目的内容与《头文字D》的影片内容相同,是对该片的完整播出,并非是对影片拍摄技巧、表现思想等所发表的评论,其播放影片内容的方式,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之规定,并非为介绍或评论作品而进行合法的适当引用,故贵阳电视台此辩称无理,该院不予采信。另外,尽管贵阳电视台曾经与四川省浩洋广告有限公司签定有《电视栏目播放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中四川省浩洋广告有限公司保证拥有所提供栏目的合法版权,并约定如有版权纠纷由该广告公司负责,但是,上述协议书的有效日期是自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即该广告公司仅对贵阳电视台在2006年度播出的由其提供的节目作出了承诺,而贵阳电视台是在2007年6月17日才播出的该片,故本案中贵阳电视台的播出行为与其和四川省浩洋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无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之规定,贵阳电视台在未经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许可也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播出影片《头文字D》,侵害了该公司对影片《头文字D》享有的著作财产权。

&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之规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一审认为,赔礼道歉主要是在权利人因人身权利、精神方面的权利受到侵害导致社会评价降低时予以适用的民事责任形式,本案中,《头文字D》系在贵阳电视台播出前已公映的电影作品,其播出行为未影响该片的完整性,侵权行为尚不足以造成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及影片《头文字D》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在该院判决已明确贵阳电视台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不需再判令其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nbsp关于第三个焦点。,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本案中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的实际损失及贵阳电视台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一审依照前述规定综合考虑本案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考虑贵阳电视台播放的《头文字D》系早在影院公映的作品,播出已经接近凌晨,并非黄金时段,收视率不高,没有造成很大的影响,酌定贵阳电视台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较为恰当。,因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支出的调查费用究竟是多少,其提供的律师代理费的发票亦不能表明确系为本案支出,故对该公司主张的金额不予采信。,该公司为制止侵权确需支付费用,根据具体情况,。。综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一、贵阳电视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12000元;二、驳回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0元由贵阳电视台负担。

&nbsp一审宣判后,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由贵阳电视台承担。,显属过低,不能完全补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该判决违反了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电影作品投资额极大,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一旦通过电视台这种面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媒介进行传播,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是无法估量的,被上诉人作为电视台,拥有大量的观众,其播放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10000元;,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故欠缺了法定考虑因素致使赔偿数额显得过低。

&nbsp被上诉人贵阳电视台未作答辩。

&nbsp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nbsp本院经审理,。

&nbsp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证明上诉人合法取得了电影作品《头文字D》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电视播映权。贵阳电视台主张2007年6月17日其播放的仅是针对该影片的影评节目,但根据上诉人提交的监播报告可看出,贵阳电视台是在其运营的电视栏目上对该影片的完整播出。同时,贵阳电视台与四川浩洋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栏目播放权转让协议书》中的关于承担版权纠纷责任的约定,仅是双方内部约定,对外不具有对抗效力,而且该协议双方当事人也未举证证明四川浩洋广告公司是否获得影片《头文字D》的合法版权,贵阳电视台又是在该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外播放涉案影片,因此贵阳电视台未经授权且未支付任何报酬在其电视栏目中播放涉案影片,侵害了上诉人的著作财产权。

&。一审综合考虑了本案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及考虑合理使用费的上诉主张,因其未举证证明,无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如下:

&nbsp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nbsp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元,由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nbsp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nbsp审 判 长 蒋 浩

&nbsp审 判 员 李 丽

&nbsp代理审判员 干 秋 晗

&nbsp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nbsp书 记 员 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