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成富与被告钱国美、丁金珍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1 11:15:15


&nbsp原告邵成富与被告钱国美、丁金珍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09-14 14:44:31

&nbsp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nbsp民 事 裁 定 书

&nbsp(2009)绍知初字第14号

&nbsp原告:邵成富。

&nbsp委托代理人:王卫兴,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被告:钱国美。

&nbsp被告:丁金珍。

&nbsp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国华,浙江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成富诉被告钱国美、丁金珍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nbsp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nbsp准许原告邵成富撤回起诉

&nbsp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190元,由原告负担。

&nbsp审 判 长 陈 伟

&nbsp代理审判员 沈 烨

&nbsp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

&nbsp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nbsp书 记 员 易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