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钟楼区悠伊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0 23:56:15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钟楼区悠伊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0-16 17:22:23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常知民初字第24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4号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网尚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学江,江苏省音像制品分销协会副会长。
 委托代理人魏晓雯,江苏省音像制品分销协会职员。
 被告常州市钟楼区悠伊网吧(以下简称悠伊网吧),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机场路市委党校商用房。
 诉讼代表人张锁龙,悠伊网吧投资人。
 原告网尚公司诉被告悠伊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网尚公司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有关诉讼材料。本院于200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网尚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学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悠伊网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网尚公司诉称:
 香港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是电影作品《江山美人》的版权人。2008年2月22日,香港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将《江山美人》独家授权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在中国大陆发行。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2日将影片《江山美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给原告网尚公司,授权期限自2008年4月7日至2011年4月6日止,并声明在授权期限内网尚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非法使用《江山美人》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网吧)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等。因此任何单位未经网尚公司许可不得在其开办的网吧内进行对电影作品《江山美人》的在线播放或下载行为。
 2008年12月2日,被告悠伊网吧未经原告网尚公司许可,在其开办的网吧内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电影作品《江山美人》的在线播放,使互联网用户通过其网吧对电影《江山美人》进行在线观看。被告悠伊网吧的上述行为侵犯原告网尚公司对影片《江山美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网尚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网尚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悠伊网吧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
 2、判令被告悠伊网吧支付原告网尚公司为调查、制止被告悠伊网吧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元(后在庭审中进一步明确合理费用为1380元);
 3、判令被告悠伊网吧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网尚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1、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136号公证书一份。
 2、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139号公证书一份。
 3、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140号公证书一份。
 证据1-证据3 证明原告网尚公司拥有电影作品《江山美人》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4、原告网尚公司于2007年11月4日出具给江苏省音像制品分销协会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原告网尚公司委托江苏省音像制品分销协会于2007年11月4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江苏省范围内追究有关侵权网吧的法律责任。
 5、被告悠伊网吧的工商登记资料一份,证明被告悠伊网吧为本案适格主体。
 6、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2009)苏宁石证内经字第1141号公证书(包括附件照片一张和光碟一张)一份,证明被告悠伊网吧在其内部局域网上提供电影《江山美人》在线播放。
 7、关于合理费用的说明,证明原告网尚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元和差旅费用380元。
 被告悠伊网吧未答辩。
 原告网尚公司提供的证据均已当庭出示。
 本院经审理查明:
 关于电影作品《江山美人》,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及附页载明:电影作品《江山美人》的出品公司为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博纳公司)、天下影画有限公司,版权持有人为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该片于2008年3月在香港完成,并于2008年3月首次在中国大陆戏院公映。
 2008年2月22日,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一份,内容为: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保利博纳公司和天下影画有限公司为电影《江山美人》的联合出品方。本公司是该片全球永久的版权及一切知识产权的持有人。本公司谨此授权保利博纳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独占性即独家拥有该片国语普通话及简体中文字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利博纳公司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对上述该片的盗版行为追究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并提起诉讼及享有赔偿权益。
 2008年4月27日,天下影画有限公司出具《版权证明》一份,内容为:本公司是电影《江山美人》出品方之一。本公司并不因此拥有该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版权或发行权。
 2008年3月12日,保利博纳公司出具授权书一份,内容为:本公司合法拥有电影《江山美人》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现授予网尚公司独家使用电影《江山美人》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许可权利包括独家使用权、制止侵权的权利、转授权的权利。
 上述事实由原告网尚公司提交的证据1-证据3予以证实。
 2008年12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应江苏省音像制品分销协会申请,委派公证人员对被告悠伊网吧内播放电影《江山美人》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了(2009)苏宁石证内经字第1141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包括附件)反映:双击被告悠伊网吧内的电脑桌面上的“网吧电影”图标,弹出新页面,在页面搜索栏内输入电影名称“江山美人”,通过搜索得到新页面:该页面左上方有“网吧影院 最好的在线影院”、“您是内网用户,可以直接观看本站显示的影片”字样。页面右下方搜索结果中关于电影《江山美人》的信息显示:主演:陈慧琳、甄子丹、黎明、郭晓东、寇振海;影片分类:历史/武侠/古装/动作/剧情;出产地区:港台;影片语言:国语。页面下方标题栏内显示“悠伊网吧在线影院”字样……点击页面上的播放图标,开始播放电影《江山美人》,该页面上方标题栏内显示“悠伊网吧在线影院影视频道正在播放《江山美人》”字样。
 上述事实由原告网尚公司提交的证据6等予以证实。
 另查明,被告悠伊网吧播放的电影《江山美人》与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保利博纳公司、天下影画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电影《江山美人》为同一作品。原告网尚公司未许可被告悠伊网吧在线播放电影《江山美人》。原告网尚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公证费1000元及差旅费38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网尚公司提交的证据7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确定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的证据。本案中,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表明:电影作品《江山美人》的“版权持有人”为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故电影作品《江山美人》的著作权人应为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对电影作品《江山美人》依法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现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2日将电影作品《江山美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国语普通话及简体中文字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保利博纳公司,保利博纳公司又于2008年3月12日将电影作品《江山美人》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网尚公司。原告网尚公司因此依法享有电影作品《江山美人》在我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悠伊网吧未经原告网尚公司同意,在其设立的局域网上提供电影作品《江山美人》在线观看,属于以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犯原告网尚公司对电影作品《江山美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原告网尚公司要求被告悠伊网吧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要求被告悠伊网吧支付原告网尚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38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网尚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悠伊网吧因侵权所获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将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赔偿数额。在酌定赔偿数额时,本院将综合考虑电影作品《江山美人》的作品类型、公映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后果、制止侵权费用等因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州市钟楼区悠伊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380元(已包括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380元)。
 如被告悠伊网吧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悠伊网吧负担。原告网尚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悠伊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网尚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省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帐号:03329113301040002475)。
 审 判 长 毛荔萍
 审 判 员 蒋小英
 代理审判员 李连求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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