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妇女联合会知音杂志社与山西日报报业集团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02-06 08:02:15


&nbsp湖北省妇女联合会知音杂志社与山西日报报业集团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07-03 16:42:54

&nbsp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nbsp民 事 裁 定 书

&nbsp(2009)武知初字第278号

&nbsp原告湖北省妇女联合会知音杂志社,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东湖路169号。

&nbsp法定代表人胡勋璧,社长。

&nbsp委托代理人陈霜青,该社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nbsp委托代理人张田,该社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nbsp被告山西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双塔寺街124号。

&nbsp法定代表人袁升德,社长。

&nbsp委托代理人闫刚,该集团审监室主任。

&nbsp委托代理人张芳,山西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妇女联合会知音杂志社诉被告山西日报报业集团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妇女联合会知音杂志社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nbsp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妇女联合会知音杂志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nbsp准许原告湖北省妇女联合会知音杂志社撤回起诉

&nbsp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省妇女联合会知音杂志社负担。

&nbsp审 判 长 孙文清

&nbsp审 判 员 万晓霞

&nbsp代理审判员 魏 兰

&nbsp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nbsp书 记 员 张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