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州民乐超市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2 23:11:15
 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州民乐超市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6-30 21:08:59
 福建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榕民初字第221号
 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新华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杉浦幸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兰花,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民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生活区金康路龙凤苑18号综合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周继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民乐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民乐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民乐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跃芳
 代理审判员 潘筝
 代理审判员 李然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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