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华轩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商报社,重庆澳美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8 22:29:15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华轩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商报社,重庆澳美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7-27 16:44:28
 重庆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渝中知民初字第7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8号3号(住宅)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俊,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华轩支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刘鹤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娜,女,汉族,1979年8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子明,男,汉族,1956年12月28日出生。
 被告重庆商报社,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郭汉江,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刘建增,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新,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澳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希尔顿商务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项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子明,男,汉族,1956年12月28日出生。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拍摄制作《中华图片库》,并由北京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中华图片库》中所有摄影作品拥有著作权。被告重庆华轩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被告重庆澳美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并刊登在2006年6月1日的《重庆商报》第A6-06版的广告中使用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中华图片库》的摄影作品,摄影作品为《中华图片库》第28号光盘中编号为V5-015的图片。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重庆澳美广告有限公司在2009年5月20日前支付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500元,被告重庆商报社在2009年5月20日前支付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500元;
 二、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艺政
 代理审判员 陈 杨
 代理审判员 龙 飞
 二○○九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余滢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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