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戚天法与被告安庆市黄梅戏剧院一团、安庆市再芬黄梅艺术剧院、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江苏省总工会电视制作中心、安徽音像出版社、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
发布时间:2019-08-19 07:02:15
 原告戚天法与被告安庆市黄梅戏剧院一团、安庆市再芬黄梅艺术剧院、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江苏省总工会电视制作中心、安徽音像出版社、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6-10 16:03:31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甬民四初字第383号
 原告:戚天法。
 委托代理人:励绍红,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秀娟,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黄梅戏剧院一团。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戏校南路北三巷7号。
 法定代表人:熊辰龙,该团团长。
 被告:安庆市再芬黄梅艺术剧院。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韩再芬,该院院长。
 被告: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汤汪北路东侧(汤汪文化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先胜,安徽华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总工会电视制作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欲斌,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黄怀宁,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左先胜,安徽华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二民,男,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系安徽人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前进巷宁国新村36栋505号。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19层。
 法定代表人:王汉华,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茅,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伟,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天法与被告安庆市黄梅戏剧院一团、安庆市再芬黄梅艺术剧院、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江苏省总工会电视制作中心、安徽音像出版社、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戚天法于2009年4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庆市黄梅戏剧院一团、安庆市再芬黄梅艺术剧院、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江苏省总工会电视制作中心、安徽音像出版社、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天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 055元,减半收取7 027.5元,由原告戚天法负担。
 审 判 长 张 良 宏
 审 判 员 王 岚
 代理审判员 宋 妍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 雅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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