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稻草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上诉一案
发布时间:2020-10-08 23:31:15
 上诉人北京稻草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上诉一案
 提交日期:
 2010-01-19 14:36:28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
 民事裁定书
 (2009)浙知终字第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稻草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HSO现代城A座3901室。
 法定代表人马亚舒,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区清水桥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章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北京稻草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稻草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亦非
 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
 代理审判员 陈定良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伟艳
 书 记 员 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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