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贵与尹小五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4 00:51:15
 马晓贵与尹小五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4-03 10:32:13
 河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焦民初字第34号
 原告马晓贵。
 委托代理人 张蒙,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小五,系武陟县“音像总汇”店业主。住武陟县兴华路候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贵与被告尹小五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晓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晓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夏有成
 审 判 员 王胜利
 审 判 员 贾胜利
 二○○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莺燕
相关专题
- 马晓贵与韩翠花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 上诉人温州市众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 上诉人北京稻草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上诉一案
- 葛克平与南通亚萍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 南通市起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绍兴县轻纺科技中心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
- 上诉人金华易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国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场发展服务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 上诉人杭州德昌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 原告戚天法与被告安庆市黄梅戏剧院一团、安庆市再芬黄梅艺术剧院、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江苏省总工会电视制作中心、安徽音像出版社、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