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通数码有限公司与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9 22:37:15
 武汉华通数码有限公司与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7-03 17:12:20
 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武知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华通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华通互联网大厦704室。
 法定代表人周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智雄,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华通数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月湖堤527号5楼1号。身份证号:420105196709122412。
 委托代理人朱宏伟,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启雄,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育兰,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吴家湾紫菘花园南侧湖北省通信管理局4楼。
 负责人刘成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小妹,该公司职员。
 案由: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上诉人武汉华通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数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尚公司)、原审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网通湖北分公司)侵犯影视作品《云海玉弓缘》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文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万晓霞主审、代理审判员魏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通数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智雄、朱宏伟,被上诉人北京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育兰,原审被告网通湖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小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网尚公司在一审中诉称,《云海玉弓缘》系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简称TVB)投资拍摄的电视连续剧,TVB将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给北京网尚公司。2008年3月10日,北京网尚公司运行网页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cncmax.cn,打开网址为http:// www. cncmax.cn页面,在此网页点击所出页面中的标题“湖北”,弹出http:// hubei.cncmax.cn/index.aspx(即“华通影院”的页面)。在此页面的“在线搜索”中输入“云海玉弓缘”,即可在线观看电视连续剧《云海玉弓缘》。北京网尚公司为此向武汉市江汉公证处申请办理了证据保全公证。http:// www. cncmax.cn系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的全国性互联网分设各省平台,网通湖北分公司负责在湖北省平台的运营,华通数码公司是涉案电视剧信息的上载者。请求判令:1、华通数码公司、网通湖北分公司立即停止对北京网尚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公开在其网站主页及《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北京网尚公司赔礼道歉;2、华通数码公司、网通湖北分公司赔偿北京网尚公司经济损失及承担北京网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3万元;3、华通数码公司、网通湖北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简称TVB)于2002年拍摄完成20集香港电视连续剧《云海玉弓缘》,并拥有其所有版权, TVB将该片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家专有的形式授权给北京网尚公司,授权期限: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2008年3月10日,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公证处依北京网尚公司申请,出具(2008)鄂江汉证字第1214号公证书。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网页打印件显示:在IE地址栏输入“www.cncmax.cn”,点击IE上的“转到”,进入页面“http:// www. cncmax.cn”(即CNCMAX宽带我世界)。4、点击上个页面下方的“关于我们”,弹出“CNCMAX宽带我世界”网站标题为“关于我们”的页面,然后再点击该页面下方的标题“湖北”,弹出“hubei.cncmax.cn/index.aspx”(即“华通影院”页面)。5、在“华通影院”页面的“在线搜索”中输入“云海玉弓缘”,进行搜索,进入到“云海玉弓缘”的 搜索页面(搜索到了“云海玉弓缘”)。点击标题“云海玉弓缘”,进入到播放“云海玉弓缘”的主页面,点击播放1、8、17、20集,片头、片中、片尾各一段,均能正常观看。上述屏幕录像文件刻成光盘,由公证处予以封存。公证光盘录像截图显示,“ hubei.cncmax.cn/index.aspx”网站首页显著标明“华通影院”,左上角及左下角均标注“华通宽带影院”等字样。在影片详情子页面出现《云海玉弓缘》片商:华通数码,该网站在所播放《云海玉弓缘》的子页面播放窗口的标题栏显示:http:// hubei.cncmax.cn-华通影院-;版权声明栏标示:武汉华通数码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录像资料屏幕上显示“屏幕录像专家未注册”字样。
 2008年2月20日,华通数码公司(甲方)与网通湖北分公司下设分支机构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乙方)签订《中国网通服务器主机托管合同》,约定:甲方按照本合同向乙方租用服务器主机托管服务,同时享受乙方机房的硬件防火墙服务,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服务定单(附件一);甲方利用所托管的系统对外发布的信息所产生的纠纷,完全由华通数码公司负责解释并承担责任。
&,华通数码公司未经北京网尚公司许可,在其开办的网站上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云海玉弓缘》在线播放服务,其行为侵犯了北京网尚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华通数码公司停止在网络上传播北京网尚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剧《云海玉弓缘》的侵权行为;二、华通数码公司支付北京网尚公司赔偿金人民币30,000元;三、驳回北京网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30元,由华通数码公司负担。
 上诉人华通数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在诸多事实的认定上均没有足够的证据,华通数码公司没有提供涉案作品在线播放,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北京网尚公司答辩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华通数码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网尚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华通数码公司向被上诉人北京网尚公司支付补偿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
 二、被上诉人北京网尚公司于2009年3月3日收到上述款项后,视为对一审判决已履行完毕,不再就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公证处(2008)鄂江汉证字第1214号公证书所公证的行为(含在线播放《云海玉弓缘》、《寻秦记》)追究上诉人华通数码公司任何侵权责任;
 三、被上诉人北京网尚公司放弃(2008)岸知民初字第2号一案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830元,由被上诉人北京网尚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30元,减半收取2,415元,由上诉人华通数码公司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自上诉人武汉华通数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确认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协议自2009年3月3日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事人要求,本院制作此民事调解书。当事人拒收民事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审 判 长 孙文清
 审 判 员 万晓霞
 代理审判员 魏 兰
 二○○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侯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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