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4 01:15:15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8-10-29 08:25:38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
 民事判决书
 (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台湾地区台北市大安区光复南路290巷1号5楼。
 法定代表人段钟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耀文,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润海南路。
 法定代表人廖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炯熙,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曲阳路560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恩,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注册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社社长。
 上诉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国际)的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诉人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炯熙以及被上诉人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家超市)的委托代理人张恩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辽宁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10月24日,国际唱片业交流基金会(IFPI)出具(2006)录证字第00073-00078号录音著作权利审核证明,所附的版权认证报告主要内容为,滚石国际系国际唱片业交流基金会会员公司,该会确认包括《分飞》、《向前冲》、《我要快乐》、《雨伞》、《完美小姐》、《我又不是没爱过》、《你还记得吗》、《谜》、《踏浪》、《天使》、《誓言》、《爱情像一场重感冒》、《水晶》、《友情卡片》、《爱是一道光芒》、《CALL ME》、《爱的叮咚》、《我不想一个人》、《NA NA NA》、《我挺你》20首曲目在内的7张专辑歌曲之版权(录音著作著作权)由滚石国际拥有。滚石国际提交的《徐怀钰-LOVE》(专辑编号RD-1533)、《徐怀钰-第一张个人专辑》(专辑编号RD-1403)、《徐怀钰-U'Want》(专辑编号RD-1557)三张权利专辑彩封及盘片正面均载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P&(c)2000 ROCK RECORDS CO.,LTD.、全球资讯网址:http://www.rock.com.tw、许可证号:局版北市音字第492号 版权所有 翻录必究;并均注明“滚石唱片”的标识。盘芯则均标注“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IFPIL601”以及专辑编码。上述三张专辑包含《分飞》、《雨伞》、《踏浪》、《誓言》、《NA NA NA》、《你还记得吗》、《爱情像一场重感冒》、《水晶》、《爱的叮咚》、《我不想一个人》10首歌曲。滚石国际提交的权利专辑《徐怀钰-Miss Right》(专辑编号MSD-105)专辑彩封及盘片正面载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版权所有 翻录必究,并标注“魔岩唱片”的标识。盘芯则标注“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IFPIL601”以及专辑编码。上述专辑包含了《我要快乐》、《完美小姐》、《我又不是没爱过》、《谜》、《我挺你》5首歌曲。魔岩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出具《转让证明书》,内容为:魔岩公司证明已将拥有或取得权利之所有录音著作与表演著作之著作财产权及其他依现行或将来之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权利及各该录音著作之母带所有权等相关权利全部转让于滚石国际。滚石国际提交的《徐怀钰-天使》、《徐怀钰-向前冲》两张权利专辑彩封及盘面载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版权、南京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并标注“滚石唱片”标识。上述专辑中包含了《天使》、《友情卡片》、《CALL ME》、《向前冲》、《爱是一道光芒》5首歌曲。
 2006年4月15日,滚石国际代理人于联家超市(古北店)购买了包括《徐怀钰-乱了 新歌+精选》在内的14盒光盘,并取得由联家超市出具的发票一张,单价为每张9.9元,总金额为138.6元。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公证员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监督公证,并出具相应的《公证书》。上述被控侵权光盘彩封及盘面载明: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出版、ISRC CN-D14-03-540-00/V.J6。蚀刻在盘芯上的SID码为ifpiv113(A盘)、ifpiv106(B盘) 。庭审中,佳和公司确认被控侵权光盘由其复制,辽宁出版社确认被控侵权光盘由其出版发行。上述光盘收录了涉讼的20首与滚石国际主张权利歌曲同名的曲目,均为配以风景画面的卡拉OK形式展现。
 2004年1月10日,佳和公司、辽宁出版社签订《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一份。该委托书记载:出版单位为辽宁出版社;复制单位为佳和公司;节目名称为徐怀钰;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为ISRC CN-D14-03-540-00/V.J6;载体形式为数码激光视盘(VCD)母盘、子盘;复制数量为1万张。
 上海中录音像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录公司)是一家从事音像制品批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其与联家超市于2006年签订了一年的《商品合同》。中录公司于2006年3月16日向联家超市出具发票,品名为音像制品、数量为480片、金额为2,765.52元。2007年10月20日,中录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其中包含了其提供徐怀钰“乱了”卡拉OK带等内容。
 2007年12月19日, 新歌+精选》中的曲目《谜》、《爱情象一场重感冒》是否与分别在主张权利的专辑《徐怀钰-第一张个人专辑》、《Miss Right》中的同名曲目的音源一致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鉴定书》,认定被控侵权歌曲《谜》、《爱情象一场重感冒》与滚石国际主张权利的同名歌曲系同一音源。
&,滚石国际提交的权利光盘《徐怀钰-LOVE》、《徐怀钰-第一张个人专辑》、《徐怀钰-U'Want》,与版权认证报告在专辑名称、专辑编号以及专辑曲名等方面能一一对应,其曲目顺序的差异不足以否定其相互间的对应性和权利光盘的合法性。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确认滚石国际对上述三张专辑中主张的歌曲《分飞》、《雨伞》、《踏浪》、《誓言》、《NA NA NA》、《你还记得吗》、《爱情像一场重感冒》、《水晶》、《爱的叮咚》、《我不想一个人》享有录音制作者权。滚石国际提交的权利光盘《徐怀钰-Miss Right》上虽注明其下所属公司魔岩公司发行,但魔岩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能够表明基于上述录音制品的全部录音制作者权归滚石国际享有。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滚石国际对上述专辑中所主张的歌曲《我要快乐》、《完美小姐》、《我又不是没爱过》、《谜》、《我挺你》享有录音制作者权。滚石国际有权就前述15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侵权事宜主张权利,并受法律保护。未经其许可,任何一方擅自复制、出版、发行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前述歌曲,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辽宁出版社作为出版者,未能举证证明其出版发行被控侵权VCD中的涉案歌曲得到了权利人的相应授权,佳和公司作为音像复制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接受委托时已根据法律规定履行了相关的审查义务,因此,佳和公司在其复制行为中同样存在过错,且其作为受委托人与辽宁出版社具有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侵犯了滚石国际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另根据法律规定,录音制品的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音像制品是否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将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联家超市提供的《商品合同》、发票及相应证明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联家超市销售的被控侵权VCD来源于中录公司。因此,联家超市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关于佳和公司、辽宁出版社应承担的赔偿数额,鉴于滚石国际的实际损失和佳和公司、辽宁出版社的非法所得均难以确定,、辽宁出版社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过错、侵权持续的时间以及歌曲的知名度、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综上,、第(七)项、、第四十八条、,判决:一、佳和公司、辽宁出版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滚石国际对徐怀钰演唱的《分飞》、《雨伞》、《踏浪》、《誓言》、《NA NA NA》、《你还记得吗》、《爱情像一场重感冒》、《水晶》、《爱的叮咚》、《我不想一个人》、《我要快乐》、《完美小姐》、《我又不是没爱过》、《谜》、《我挺你》等15首歌曲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二、联家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涉讼的辽宁出版社出版的《徐怀钰-乱了 新歌+精选》;三、佳和公司、辽宁出版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滚石国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万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四、滚石国际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00元,由滚石国际负担人民币2,700元,佳和公司、辽宁出版社各负担人民币1,800元。
 判决后,滚石国际、佳和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滚石国际的上诉请求为:,判令联家超市、佳和公司、辽宁出版社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3万元以及合理支出5万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徐怀钰-向前冲》可以证明其对《天使》、《友情卡片》、《CALL ME》、《向前冲》、《爱是一道光芒》5首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二、,却只判赔4万元,判赔数额不够权利人支付律师费、公证费等直接诉讼费用,赔偿数额畸低。
 针对滚石国际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佳和公司答辩认为:滚石国际未就争议的《天使》等5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提供充分的权利主张,且由于被控侵权光盘系卡拉OK光盘,有原唱、伴奏等,即便佳和公司侵权也至多算是部分侵权,故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联家超市答辩认为:其作为销售商已经提供了合法来源,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于法有据。
 佳和公司的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滚石国际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查清事实,一、二审诉讼费由滚石国际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滚石国际没有提供相应权利证据,其对涉案歌曲均不享有录音制作者权;二、被控侵权光盘系2004年公开出版发行,滚石国际于2007年6月才提起诉讼,显然已过诉讼时效;三、佳和公司仅仅从事光盘复制加工业务,已尽审查义务,不构成侵权;四、涉案15首卡拉OK歌曲,却判赔4万元,没有依据。
 针对佳和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滚石国际答辩认为:滚石国际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提交了充分合理的录音制作者权利证明,佳和公司对证据局部瑕疵过于吹毛求疵。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进行,计算诉讼时效应从滚石国际购买到侵权光盘的时间起算,而不是生产时间。佳和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合法审查义务。,而不是太高。针对佳和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联家超市未发表答辩意见。
 二审程序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针对两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现归纳分述如下:
 关于滚石国际是否对其主张的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根据已查明事实,上诉人滚石国际为证明自己是涉案20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按以下三种情况提供了相关的权利证明:一、光盘专辑上标明“ &(c) ROCK RECORDS CO.,LTD.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以及滚石唱片标识等”的《徐怀钰-LOVE》、《徐怀钰-第一张个人专辑》、《徐怀钰-U'Want》(其中包含滚石国际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分飞》、《雨伞》、《踏浪》、《誓言》、《NA NA NA》、《你还记得吗》、《爱情像一场重感冒》、《水晶》、《爱的叮咚》、《我不想一个人》等10首歌曲)以及由财团法人国际唱片业交流基金会出具的上述歌曲录音著作权利审核证明和版权认证报告,由于上述证据中权利光盘与版权认证报告在专辑名称、专辑编号以及专辑曲名等方面能够对应,其曲目顺序不同等细微瑕疵不足以否定其整体证据间的对应性、合法性,根据著作权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滚石国际对上述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二、光盘专辑上标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版权所有 翻录必究,并标注魔岩唱片的标识等”的《徐怀钰-Miss Right》(其中包含滚石国际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我要快乐》、《完美小姐》、《我又不是没爱过》、《谜》、《我挺你》等5首歌曲)、财团法人国际唱片业交流基金会出具的上述歌曲录音著作权利审核证明和版权认证报告以及魔岩公司将上述曲目录音制作者权等转让给滚石国际的《转让证明书》。同理,根据著作权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滚石国际继受取得对上述5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并以此主张权利;三、光盘专辑上标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版权、南京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以及滚石唱片标识等”的《徐怀钰-天使》、《徐怀钰-向前冲》(其中包含滚石国际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天使》、《友情卡片》、《CALL ME》、《向前冲》、《爱是一道光芒》5首歌曲)、财团法人国际唱片业交流基金会出具的上述歌曲录音著作权利审核证明和版权认证报告。上述版权标识只能表明,滚石国际曾将上述5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许可给南京音像出版社使用,而不能说明滚石国际目前对上述5首歌曲享有完整的录音制作者权。为此,滚石国际没有进一步提供其与南京音像出版社之间的许可合同,以说明两者曾就5首歌曲录音制作者权的许可时间、方式等约定的内容,南京音像出版社也未曾提供就上述5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利的说明,滚石国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并无不当。、《友情卡片》、《CALL ME》、《向前冲》、《爱是一道光芒》5首歌曲亦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佳和公司是否对版权证明已尽审查义务。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音像复制单位在接受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单位提交有关证照、委托书以及著作权人的授权书等证明文件,并应当保存所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样本和有关证明文件。本案中,、版权证明及授权书、版权许可协议等证据材料来证明其已经尽到审查义务,,并无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上诉人佳和公司以及原审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未经许可,复制、出版收录有涉案15首歌曲的侵权VCD光盘《徐怀钰-乱了 新歌+精选》,上述行为侵犯了上诉人滚石国际对涉案15首歌曲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依法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滚石国际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本案证据显示,上诉人滚石国际于2006年4月在被上诉人联家超市处购买到侵权VCD光盘《徐怀钰-乱了 新歌+精选》,并于2007年6月起诉,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故上诉人佳和公司的该上诉意见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50元,由上诉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50 元,由上诉人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文联
 代理审判员 马剑峰
 代理审判员 李澜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董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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