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宏立精英网络会所、戴宏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3-15 07:52:15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宏立精英网络会所、戴宏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8-10-31 09:01:19
 湖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429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任,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惊,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宏立精英网络会所,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颐美会现代城。
 投资人戴宏。
 被告戴宏,男,汉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所人民新村社区二责任区人民村45栋3门3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宏立精英网络会所、戴宏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宏立精英网络会所、戴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宏立精英网络会所、戴宏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7.5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祖湖
 审 判 员 杨凤云
 审 判 员 曹志宇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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