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素宾与晋城市邮政局、晋城市邮政函件广告局、高平市邮政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5 10:48:15
&、晋城市邮政函件广告局、、侵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8-10-15 19:16:59
 山西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晋市法民初字第15号
 原告赵素宾,男,1975年11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现住高平市泫氏街铁东巷供销小区183号。
 委托代理人郭乐之,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志亮,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法定代表人郝柱海,局长。
 被告山西省晋城市邮政函件广告局。
 法定代表人秦晋慧,经理。
&。
 法定代表人李宁,局长。
&、晋城市邮政函件广告局、、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素宾于200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素宾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赵素宾减半承担1150元。
 
 
 审 判 长 贾茂林
 代理审判员 张 剑
 代理审判员 王 丽
 二○○八年十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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