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素宾与晋城市邮政局、晋城市邮政函件广告局、高平市邮政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5 10:48:15


&、晋城市邮政函件广告局、、侵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8-10-15 19:16:59

&nbsp山西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nbsp民事裁定书

&nbsp(2008)晋市法民初字第15号

&nbsp原告赵素宾,男,1975年11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现住高平市泫氏街铁东巷供销小区183号。

&nbsp委托代理人郭乐之,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委托代理人李志亮,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被告

&nbsp法定代表人郝柱海,局长。

&nbsp被告山西省晋城市邮政函件广告局。

&nbsp法定代表人秦晋慧,经理。

&。

&nbsp法定代表人李宁,局长。

&、晋城市邮政函件广告局、、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素宾于200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nbsp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nbsp准许原告赵素宾撤回起诉

&nbsp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赵素宾减半承担1150元。

&nbsp 

&nbsp                   

&nbsp审 判 长 贾茂林

&nbsp代理审判员 张 剑

&nbsp代理审判员 王 丽

&nbsp二○○八年十月七日

&nbsp书 记 员 赵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