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扬州众望装饰有限公司、扬州日报社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9 08:23:15
 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扬州众望装饰有限公司、扬州日报社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2-27 19:30:32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扬民三初字第0090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8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3号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岑兆强,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众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西路国贸大厦201室。
 被告扬州日报社,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汇东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根宝,社长。
 委托代理人程?r、周云飞,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扬州众望装饰有限公司、扬州日报社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戴 涛
 审 判 员 于 毅
 代理审判员 李 虹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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