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11-03 19:47:15
 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8-12-03 15:39:42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甬民四初字第276号
 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德街20号26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史东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开明街4号广电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建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数字电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 025元,减半收取3 012.5元,由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家 星
 代理审判员 何 彬 彬
 代理审判员 陈 广 秀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 雅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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