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日升通用机械厂与常州市常虹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明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9 06:54:15
 上海日升通用机械厂与常州市常虹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明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1-08 20:13:01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常知民初字第11号
 原告上海日升通用机械厂(以下简称日升厂),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风,日升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天培,上海市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常虹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虹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省庄村。
 法定代表人查兆勃,常虹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才兴,常州市武进区潘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明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通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文二路391号节能科技园3号楼中区6层。
 原告日升厂诉被告常虹公司、明通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日升厂于2008年9月11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升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日升厂按规定减半后负担400元。
 审 判 长 周 白
 审 判 员 蒋小英
 代理审判员 李连求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戴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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