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富华与耿保峰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4 23:43:15
 苗富华与耿保峰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3-27 10:35:15
 河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周民初字第61号
 原告苗富华,个体工商户,住夏邑县何营乡苗李庄村。
 委托代理人王景春,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耿保峰,原淮阳县大同街百代音像店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朱长胜,住淮阳县西城区,现系淮阳县大同街百代音像店经营者。
 案由: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苗富华诉耿保峰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销毁其私制的盗版光碟,并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费用合计10000元。
 本案在开庭审理之前,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耿保峰停止销售侵犯苗富华享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音像制品。
 二、耿保峰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赔偿苗富华经济损失1400元。
 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苗富华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革
 审 判 员 秦天鹏
 代理审判员 沈华秋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陶 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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