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4项“霸王条款”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9-08-30 07:37:15


打开包装,安装过程中才发现不平等的格式条款,用户郭力认为正版Windows XP软件设置了“霸王条款”,告到市一中院,要求确认微软设定的28项条款无效,并赔礼道歉。昨天,合同效力案件做出一审判决:确认微软有4项条款因免除责任而无效,驳回了郭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6年7月6日,郭力购买了一套Windows XP软件,安装时发现,使用该软件必须同意《许可协议》和《补充协议》等诸多限制性使用条件,但微软公司并未在外包装上告知消费者这些使用限制。郭力总结出协议中有28个条款显失公平

  法官认为,这起案件是首例涉及拆封合同效力的案件。拆封合同的特点在于消费者不能预知合同内容,在打开产品包装,安装软件时才能看见合同内容,点击接受协议时合同才成立,这与传统合同的订立不同。而且,目前软件行业均采取此种订立合同的方式。

,如软件销售商或软件著作权人将所有合同条款都置于软件外包装上,用户在购买软件时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详细阅读,过于冗长、繁琐的合同条款反而使用户难以获取真正有意义的信息。而且,微软公司已经在软件外包装上提示存在完整的《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同时允许不同意许可合同的用户退货,保证了用户的合法权益。所以,软件企业设置拆封合同具有积极意义与合法性。

  法官还梳理了郭力指控的28项条款,发现其中有4项属于微软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责任,包括“微软公司对软件、OS组件及支持服务可能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害均不承担赔偿责任”、“无论用户由于任何原因而可能招致任何损失为此所获得的唯一补偿不超过为软件实际支付的金额或5美元两者中较高之款额”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规定,此类格式条款属无效情形。最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