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奥迪玛公司诉赛博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8-11 20:24:15


(2004)年海民初第14278号

原告奥迪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9号叶青大厦C座305号。

法定代表人马瑞士•艾伦•戴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起淮,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文广,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赛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六街17号1号楼2层6202室。

法定代表人朱庆余,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亚文,北京市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浩峰,男,汉族,1971年11月5日出生,北京赛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908楼104号。

原告奥迪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迪玛公司)与被告北京赛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博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迪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起淮、毕文广,被告北京赛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可方、杨亚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迪玛公司诉称:我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研发了包括手术室临床信息系统(简称ORIS)和重症监护临床信息系统(简称CCIS)在内的临床信息系统软件,并分别于2000年和2001年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并上市销售。2003年8月,我公司在参加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病人监护仪和麻醉科电子病历”项目政府招标中,发现赛博公司参与竞标的软件产品CyberVue Anesthesia软件与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ORIS软件及相似。竞标过程中,赛博创新公司采取欺骗手段,最终以几千美元的微弱价格优势战胜我公司中标。该公司未经授权复制并销售上述软件的行为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赛博公司:1、停止侵权并销毁非法复制的软件;2、在有一定影响的报刊上向我公司公开致歉,并保证不再侵犯我公司软件的著作权;3、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 259 175元;4、赔偿我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 000元及调查取证费用13 052.1元;以上赔偿额共计1 372 227元。

被告赛博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医院的工作流程不是原告专有内容,双方软件在流程和功能上有相似之处不能证明我方侵权;原告称我方盗用其软件但无任何证据,原告以前的员工到我公司工作是正常的人员流动,不是构成侵权的条件;对原告所称的赔偿数额,首先投标主体并不是我方,且原告没有将软件费用等费用扣除,关于律师费等费用是对方自愿支付的,与我方无关。

经审理查明:

一、 奥迪玛公司的软件。

奥迪玛公司于2000年8月8日获得了软著登字第0005518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0SR1449,软件名称Power OR Chart [简称:or Chart] V1.0,著作权人为奥迪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推定该软件的著作权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