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翁正文诉福州外星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叶秀娟等侵犯计算机游戏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8-18 00:33:15
上诉人(原审被告):翁正文,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台湾省人,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荔枝角道130号四楼,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庆丰村,《台湾居民来住大陆通行证》号码:0040734904(B),身份证号码:F120733499。
委托代理人:陈建勋,广东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外星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国泰大厦六层A区。
法定代表人:方桂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军,福州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一辉,福州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叶秀娟,女,1972年5月7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荔枝角道130号四楼,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庆丰村,《香港同胞回乡证》号码:H0725206000,港澳证件号码:K036226(3)。
委托代理人:陈建勋,广东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州大利嘉城环球电器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一中路169号大利嘉电器城A1—1。
代表人:李雪英,该商行负责人。
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利军电器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27号新奇广场IF016。
代表人:王利军,该商行负责人。
原审被告:王晓燕,女,1973年出生,黑龙江省望奎县人,广州市日用品交易市场三楼43档之二摊主,现住址不明。
上诉人翁正文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外星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星电脑公司)、原审被告叶秀娟、福州大利嘉城环球电器商行(以下简称环球商行)、乌鲁木齐市利军电器商行(以下简称利军商行)、王晓燕侵犯计算机游戏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 1999年11月8日作出的(1999)闽知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永昌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部中林、张辉参加的合议庭,于2000年7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翁正文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勋、被上诉人外星电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一辉、原审被告叶秀娟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勋到庭参加诉讼。因客观原因,本案合议庭成员依法变更为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罗东川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昌、代理审判员张辉,书记员王艳芳担任法庭记录,于2001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翁正文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勋、被上诉人外星电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一辉、原审被告叶秀娟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6年6月至1997年10月间,外星电脑公司将其开发的《楚汉争霸》、《战国群雄》、《魔域英雄传》、《水浒传》、《魔法门》、《隋唐演义》、《三十六计》、《创世纪英雄》、《英烈群侠传》、《绝代英雄》等十种中文游戏软件(以下们称《楚汉争霸》等十种游戏软件)到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经审查后,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发给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述十种游戏软件在全国各地发行。
自1999年1月起,被告翁正文、叶秀娟以振华公司(是翁正文等人做成立的公司,因未注册登记,该公司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名义生产、销售上述游戏软件的盗版卡带,并将这些游戏软件更改了名字,《楚汉争霸》》更名为《刘邦传记》、《战国群雄》更名为《战国历史志》、《魔域英雄传》更名为《丝绸之路》、《水浒传》更名为《水浒新传》、《魔法门》更名为《凯旋门》、《隋唐演义》更名为《玄武之争》、《三十六计》更名为《财神到》、《创世纪英雄》更名为《快乐英雄》、《英烈群侠传》更名为《三国争霸》、《绝代英雄》更名为《英雄无悔》。这些盗版游戏卡带通过其雇用的王晓燕向全国各地销售。
1999年3月9日,王利军在收到王晓燕发来的振华公司含有《刘邦传记》等十种涉嫌侵权软件《报价单》的传真后,即与其订货。王晓燕以振华公司的名义分别于3月12日和3月 27日将上述游戏卡带发货给王利军,并提供叶秀娟的银行帐号给王利军作汇款之用。
1999年3月19日,利军商行(甲方)和环球商行(乙方)订立《协议书》约定,甲方给乙方提供《刘邦传记》、《凯旋门》、《财神到》、《快乐英雄》、《三国争霸》等五种游戏卡带各 3片,每片50元。3月29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甲方给乙方提供《刘邦传记》等十种游戏卡带各50片,每片50元。环球商行在收到利军商行发货的这十种游戏卡带后,即在福州地区进行销售。外星电脑公司在发现上述事实后,。
,委托福建省版权局进行对比鉴定。,十种涉嫌盗版游戏软件除开机时将正版游戏软件的制作单位去掉和将游戏名称更改外,游戏里面的程序设计、美术画面及音乐音效与正版卡带完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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