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奥多比公司诉广东互易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12-02 09:18:15
(2005)天法民四知初字第11号
原告:奥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约瑟市帕克街345号(345 Park Avenue,San Jose,CA95110-2704,USA)。
法定代表人:布鲁斯.齐曾(Bruce R.Chizen),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叶俭、黄永发,均为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互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黄雄伟。
委托代理人:廖鹊鸣、易显书,均为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奥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诉被告广东互易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原告奥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诉称,原告系Adobe Photoshop 5.0、Adobe Photoshop 6.0、Adobe Photoshop 7.0、Adobe Photoshop CS、Adobe Premiere 6.5、Adobe PageMaker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作为Adobe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以及通过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的方式而获得报酬。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安装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通过许可他人复制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应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有关赔偿金额应根据被告非法复制使用的软件的正常市场价格总额确定。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安装了Adobe Photoshop 5.0一套,单价为4900元,Adobe Photoshop 6.0四套,每套单价为5080元,Adobe Photoshop 7.0九套,每套单价为5580元,Adobe Photoshop CS二套,每套单价为4800元,Adobe Premiere 6.5一套,单价为6000元,Adobe PageMaker
原告就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
一、关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告奥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的成立的证明文件、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的“公证文书”并附由广东省公证处翻译的上述文件的中文译本;
2、 “公证文书”上签章、签字属实的(2005)美领认字第0012440号《认证书》;
3、被告的企业登记资料。
二、关于原告委托他人代理本案诉讼活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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