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奥多比公司诉广东互易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12-02 09:18:15


(2005)天法民四知初字第11号

原告:奥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约瑟市帕克街345号(345 Park Avenue,San Jose,CA95110-2704,USA)。

法定代表人:布鲁斯.齐曾(Bruce R.Chizen),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叶俭、黄永发,均为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互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黄雄伟。

委托代理人:廖鹊鸣、易显书,均为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奥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诉被告广东互易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的委托代理人叶俭、黄永发,被告广东互易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易显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诉称,原告系Adobe Photoshop 5.0、Adobe Photoshop 6.0、Adobe Photoshop 7.0、Adobe Photoshop CS、Adobe Premiere 6.5、Adobe PageMaker 6.5C、Adobe Illustrator 8.0、Adobe Illustrator 9.0、Adobe Illustrator 10等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上述软件首先在美利坚合众国发表。,该公约确定了“国民待遇原则”,,。

2005年1月4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对被告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被告经营场所的15台电脑上安装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述软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确认被告安装的上述软件均属盗版。2005年1月20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安装上述软件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作为Adobe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以及通过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的方式而获得报酬。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安装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通过许可他人复制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应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有关赔偿金额应根据被告非法复制使用的软件的正常市场价格总额确定。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安装了Adobe Photoshop 5.0一套,单价为4900元,Adobe Photoshop 6.0四套,每套单价为5080元,Adobe Photoshop 7.0九套,每套单价为5580元,Adobe Photoshop CS二套,每套单价为4800元,Adobe Premiere 6.5一套,单价为6000元,Adobe PageMaker 6.5C三套,每套单价为6550元,Adobe Illustrator 8.0一套,单价为4980元,Adobe Illustrator 9.0一套,单价5600元,Adobe Illustrator 10一套,单价为8000元,以上合计129270元,被告应按此金额予以赔偿。另外,被告还应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而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国外公证认证费、翻译费等合理费用合计100000元(其中律师费为41928.90元,翻译费1680元)。被告因侵权被行政机关处罚后仍继续侵权,侵权主观故意明显,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应赔礼道歉。综上,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删除非法复制、安装的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927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0元(包括国外公证认证费、律师费、调查费、翻译费);判令被告在《广州日报》非中缝的版面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原告就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

一、关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告奥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的成立的证明文件、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的“公证文书”并附由广东省公证处翻译的上述文件的中文译本;

2、 “公证文书”上签章、签字属实的(2005)美领认字第0012440号《认证书》;

3、被告的企业登记资料。

二、关于原告委托他人代理本案诉讼活动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