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Autodesk诉聚友传媒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9-09-01 05:08:15


(2003)一中民初字第4397号

原告Autodesk股份有限公司(Autodesk, Inc.),住所地19801美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郡华盛顿市奥兰治街1209号企业信托中心。

法定代表人卡洛尔.巴兹(Carol A. Bartz),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蒋英雷,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邬锦梅,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聚友传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9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鹏,男,汉族,1968年1月26日出生,聚友传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住四川成都市青羊区芳邻路1号4幢205号。

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utodesk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utodesk公司)诉被告聚友传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聚友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分别于2003年7月7日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utodesk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英雷、邬锦梅,被告聚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鹏、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utodesk公司诉称:原告是计算机软件Edit 6.0 和Combustion 2.0的版权所有人。2002年7月,原告在北京的委托经销商北京贝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被告处进行设备维修时,发现被告办公室的电脑中安装、使用了十多套edit 6.0和combustion 2.0软件,用于对该公司的产品的开发设计和制作。2002年12月8日,北京市版权局执法处(简称版权执法处)依法对被告进行了版权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被告安装并使用了原告Autodesk 公司的Edit 6.0软件三套(序列号均为730-151198105)和Combustion 2.0软件三套(序列号均为006-04654657)。被告系一家经营有线电视及计算机网络的技术开发和服务的传媒公司,其未经原告授权许可,以商业目的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Edit6.0和Combustion2.0软件的行为,。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1、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Edit 6.0 和Combustion 2.0的侵害;2、在《世界广播电视》和《北京青年报》中缝以外的非广告版面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51,000元;4、赔偿原告所支付的调查费用、翻译费及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元50,000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