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侵犯音乐著作权案被两审法院判定侵权
发布时间:2020-01-29 20:31:15
“百度”侵犯音乐著作权
2010年新春伊始,起诉百度公司提供音乐歌词搜索侵权一案,使百度公司承受了败诉的结果。其后百度公司提出上诉,二审判决。
本案的起因是自2005年起音著协即接到其会员投诉,称百度网大量侵权提供歌曲在线播放、下载服务,音著协遂多次与百度公司联系交涉,但均遭拒绝。音著协在百度网的歌词搜索栏目中随机选取了50首歌曲,,要求百度公司停止侵犯音乐著作权人网络权益的行为,并赔偿《爱我中华》等50首歌曲的著作权使用费人民币50万元。
在本案审理时,百度公司辩称其经营的百度网提供搜索引擎服务,本身不提供歌词内容,网页显示的歌词系以“网页快照”形式展示的第三方网站内容,不构成侵权;同时,百度网在接到本案诉讼通知后立即断开了与涉案歌曲歌词的链接,没有侵权的主观过错,未给权利人造成损失而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此,音著协当庭指出,百度公司的涉案行为根本不是网络搜索服务,而是其直接从事的侵权行为,百度网对涉案歌曲的歌词系通过所谓“网页快照”的方式进行全文复制上载,歌词内容并非存储在第三方网站,且还通过同步演示歌词进行深度使用,并可提供下载传播服务;同时百度公司虽然称其“已经断开涉案歌曲的链接”,,可见百度公司从未停止其侵权行为。
“网页快照”形式提供涉案50首歌曲的歌词内容,并赔偿音著协著作权使用费5万元和1万余元的诉讼支出。百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搜索引擎服务不应替代第三方网站直接向用户提供内容,而根据音著协提供的证据和百度公司的反驳证据,足以认定百度公司完整地将涉案歌词放置在其服务器上,并在所谓“快照”的页面提供了歌词的全部内容,使得用户可直接获取而无需再浏览来源网站。,并且这种方式未得到歌词作者的许可显然属于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适用法律正确,且综合考量百度公司侵权使用歌词作品的数量、涉案歌词及作者的影响力、百度公司的侵权性质及情节等因素,确定本案的赔偿额并无不当,故依法驳回百度公司的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综观本案不难看出,有别于以往百度公司打着搜索引擎的名义,利用深度链接手段大肆从事音乐侵权行为的是,本案揭示出百度公司长期从事的另一种侵权手法,即利用上载复制的方法将他人拥有著作权的音乐歌词通过其网站直接展示传播给公众。这种侵权方式有着明显的早期网络侵权手法的特征,早已被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所明文禁止,也已被很多网络服务商所摒弃,但至今还被百度公司用来大肆传播提供音乐歌词内容,足见音乐传播服务给百度公司所带来的巨大商业利益,以及百度公司侵权的肆无忌惮,这从百度网在音乐歌词搜索栏目中嵌入了海量的商业广告也可见端倪。
多年来百度公司一方面标榜尊重音乐版权,另一方面却借助多种技术手段靠非法的网络音乐传播来大肆获取商业利益,其言行完全相去甚远。而各类音乐行业的著作权人指控百度公司MP3模式侵权的诉讼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获得胜诉成果,,相信此案的司法实践对于中国互联网环境下的音乐正版化进程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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