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火柴棍小人案”看著作权“公私之争”

发布时间:2019-10-23 02:28:15


  著作权公有领域与专有领域的划分,直接决定着权利的保护范围,往往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特别是随着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增长中贡献率的提高,在重视知识产权价值、扩张专有领域的同时,更不能忽视公有领域。因此,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达到著作权法所追求的利益平衡,一直是业界人士孜孜探求的问题。

  任何作品的产生,都是在前人思想和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造,因此,对于作品中借鉴他人素材的定位、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和程度的界定等问题,也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题。著作权公有领域与专有领域的划分,直接决定着权利的保护范围,在侵权案件中,该界限的划分往往起着决定作用。,其纠纷的关键就在于知识产权公有领域的界定问题。

  笔者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作品使用方式的多样化,著作权的扩张已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实践中法官也越来越倾向于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进行保护。但是,任何法律的施行都不能脱离其本身的价值定位。著作权法本身的价值目标决定了在司法实务中,在充分重视专有领域的同时,还需对公有领域施以合理的关注,否则,专有性也将失去其本身存在的前提与根基。

  两个“小人”引发版权纠纷

  在“火柴棍小人”与“黑棍小人”纠纷中,原告朱某于2000年至2001年陆续创作完成含有“火柴棍小人”形象的一系列作品,并向吉林省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2003年,耐克公司、耐克(苏州)公司发布“黑棍小人”广告。朱某认为,耐克公司的广告中使用了与“火柴棍小人”基本特征相同的动画人物形象“黑棍小人”,以著作权受到侵权为由将耐克公司等告上法庭。

,“火柴棍小人”形象与公共领域的“线条小人”形象相比有其独特的表现方式,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而“黑棍小人”与“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的特征基本相同,已构成对“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的摹仿或剽窃。

  但在二审中,,“火柴棍小人”和“黑棍小人”二者形象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认定“黑棍小人”形象未侵犯朱某“火柴棍小人”形象的著作权。

  笔者认为,该案件在一、二审判决中之所以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结果,。

,以更加公正、合理地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之达到一种平衡。

  “火柴棍小人”和“黑棍小人”的相同部分源于“线条小人”的形象,而以“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线条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在著作权法意义上是作为创作的公有素材,不得由特定某人所垄断,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创作相关“小人”形象。这种“线条小人”形象简单而抽象,能够简洁、生动地表达人的活动。也正是因为如此,它被广泛运用于人们的生活之中,例如公厕的标志、人行横道处“行人止步”或“行人通行”的指示性标志等。耐克公司将“线条小人”设计成一个“终极运动员”的形象,赋予其鲜明的人物个性,符合自身的品牌定位,是在公有素材的基础上进行的再次创作,而“火柴棍小人”也是在“线条小人”的基础上进行的创作。

,对那些运用公有领域的素材进行再创造、独创性程度并不高的作品不能给予过度保护,不应将公有领域部分列入保护范围之内。

  公有领域确保公共利益

  所有的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而知识产权较其他的私权,其受到的限制应更大,这是由其所具有的公共产品的性质所决定的。具体到著作权来说,知识是人类进步的助推器,知识产权被授予的实质是权利人以其对作品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性控制来换取整个社会对该作品的最终接近和使用。也就是说,作品最终都是要进入公共领域的,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只是一种工具,一种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创新,促使更多的表达形式各异的产品问世,从而最终带来人类文化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著作权的价值目标正如美国宪法著作权条款所述:通过赋予作者对他们的创作物有限专有权来促进科学和有用艺术的进步。

  著作权公有领域的存在与公共利益是一致的,它确保了社会公众对知识和信息的接近与分享,从而最终实现著作权法的价值目标。

  著作权公有领域的范围宽泛,包括保护期限已届满的作品、权利人放弃著作权的作品、没有被列入著作权保护范围的素材等等。上述素材被列入著作权的公有领域,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认识中都并不存有困难。

  公有领域特指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中剥离出来的可以为公众自由使用的部分。以“火柴棍小人”为例,一方面,不得不承认它包含了朱某的选择、判断,表现出一定的独创性;但同时也不可否认,这个独创性形象的产生,是以已被周知的“线条小人”为基础的,朱某只是将公共领域中通用的“线条小人”进行了审美意义上的再创作。以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的创作方法所创造的“线条小人”形象,就是从“火柴棍小人”作品中所抽离出来的,处于公有领域的素材。

  领域划分需遵循公平原则

  知识具有社会性和继承性,知识的创造离不开对前人思想的传承。任何一个新创作的作品都是既包含了人类共有的思想,也包含着创造者独创的思想,二者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不可分割。如果对此类作品赋予绝对的权利,就意味着对其中所包含的来源于他人而非作者独创的部分也赋予了专属于作者的权利,这不仅有违公平、正义原则,也不利于后续作者对此作品的接近、利用与发展。

  公有领域是一种留下作者使用的原材料,而允许著作权制度其他部分运行的设计,它的提出,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问题。在足够而良好的公有素材基础之上,作者再投入自己的智慧和劳动,所形成的作品受到保护,只是该作品中的某些材料属于公有领域的范畴。

  对于处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人人都有接近、使用的权利,也正是因为公有领域的存在,著作权获得的先决条件即足够而良好的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