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征组歌》引发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14 10:09:15
记者今日获悉,已故著名将军肖华的遗孀老红军王新兰及子女日前以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为由,将北京军
区政治部战友歌舞团告上法庭,被告解除《关于作品〈长征组歌———红军不怕远征难〉的协议》;同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著作权使用费。据悉,立案,并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原告称,《长征组歌———红军不怕远征难》系由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任肖华同志作词。原告王新兰系《长征组歌———红军不怕远征难》词作者的继承人,享有《长征组歌———红军不怕远征难》词作的著作权。
1996年10月21日,在律师的见证下,原告王新兰与被告签订了《关于作品〈长征组歌———红军不怕远征难〉的协议》。该协议规定:“战友"可以不经“作者"许可,以演出的形式无限期地使用“作者"创作的一九七五年版的作品,“战友"同意,在营业性演出的情况下,应当至迟在演出后十五日内将演出事宜告知“作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作者"支付报酬。
原告王新兰称,此协议签订后至今,被告已经营业性演出多场,但始终未按协议规定向原告履行告知义务,也没有向原告支付报酬。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就协议履行事宜进行交涉,但被告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议。
原告认为,原、被告于1996年10月21日签订《关于作品〈长征组歌———红军不怕远征难〉的协议》是原、被告之间的合意行为,其形式和内容均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但被告却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协议之约定及合同法和著作权法。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鉴于被告已根本违约,为了保护原告的利益,、被告解除上述协议,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著作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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