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歌城侵权 不为钱为争口气

发布时间:2019-08-05 04:05:15


,称成都的量贩KTV“好乐迪”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62万元。由于“好乐迪”已成为中国音著协会员,杨川林将中国音著协追加为该案第二被告。昨日,成都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全国首例词作者状告音著协会员侵权案。

  杨川林在诉状中称,自己于1996年创作了《岁月飞花》的歌词,依法取得了该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后发现在“好乐迪”所经营的量贩KTV内,“好乐迪”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以卡拉OK点播演唱的形式向公众放映上述《岁月飞花》作品的表演。

  关于责任音著协愿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开庭时,原告杨某某与其代理律师张宇,第二被告中国音著协法律部主任刘平出庭。半小时后,“好乐迪”一名付姓女员工才来到现场,据称,她是老板的秘书。付某极少说话,只在法官询问时才开口,她的回答也大多是同一句话:“我们同意第二被告的说法。”刘平代表中国音著协明确表示,按协议,音著协授权会员使用音乐作品,并代向词、曲作者及唱片公司支付著作权费用。如果“好乐迪”确实存在侵权行为,音著协将承担所有的赔偿费用。

  他说:“每个歌城平均有2万首歌,如果要每首歌都去核查,这是对歌城的苛求。”虽然音著协愿帮“好乐迪”赔偿,但原告律师张宇表示置疑,他认为侵权的是“好乐迪”,音著协作为第二被告,只负连带责任。

  关于金额

  音著协认为只应赔1.6元

  对于赔偿金额,刘平介绍,中国音著协充当“中介”角色,会员包括词、曲作者及唱片公司,也包括众多KTV:“通过授权,作为会员的KTV就有权使用同样作为会员的词、曲作者及唱片公司的作品,而不会出现侵权的问题。”按照音著协的收费标准,每年同一首歌著作权向KTV收费约为10元左右,扣除20%管理费,唱片公司与词、曲作者在剩余8元钱中获利比例为6:4。照此推算,词、曲作者应得到3.2元,而单个词作者每年就只有1.6元收益。

  原告律师张宇认为,以音著协的收费标准作为索赔标准,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诚信原告认为音著协缺乏诚信

  杨某某在庭上一再置疑音著协的诚信问题:“我打这个官司不是为了钱,我就是想争一口气。”他介绍,早在1994年音著协成立之初,《岁月飞花》曲作者就已成为音著协会员,而自己作为词作者却不是会员。杨某某称,在知道“好乐迪”侵权后,自己曾多次致信音著协要求入会:“但从来没有收到任何回音。”刘平则称,此案诉讼之初,音著协业已致信杨某某:“想邀请他入会,即使现在,我们也希望你入会。”

  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同意择日尝试庭外和解。,杨某某和刘平均向记者表示,庭外和解的可能微乎其微。

  业界观点

  加入著协最方便

  省版权局版权处处长徐登明认为,“这场官司重要的不在谁输谁赢,关键在给所有与之相关的人重要提醒。”他表示,KTV曲库中曲目繁多,不可能一首首去向著作权人核实,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入音著协,使用音著协授权使用的音乐作品,避免在无意间侵权成为被告。其次,作为著作权人,也应该入会使自己正当权益得到保护:“如果在异地,你如何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