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第十七批失信被执行人案例

发布时间:2020-01-01 02:18:15


  青岛中院公布第十七批失信被执行人案例。包括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3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2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例一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晁某某、余某、余某某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3月25日上午10时许,申请人张某某步行至青岛市平安路20号门头,途径门头东侧的电线杆时,被被执行人拴在电线杆处的一只约1米高、1.3米长的黑色犬扑到胸前,其在后退过程中坐倒受伤。,经过审理,: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64585元。该款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2元,鉴定费人民币5500元(原告交纳1500元、三被告交纳40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4422元,三被告负担人民币4000元。后双方均上诉,2015年8月7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执行情况

  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元旦期间,被执行人要在去外地,因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而无法购买飞机票未能出行。元旦过后第一天,,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案例二:

  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女,1951年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兴隆路。

  被执行人彭某,女,1969年6月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兴元一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