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征集广告用语不侵权——评广西广告语征集活动著作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0-06 22:22:15


案情回放

  2002年8月22日,广西南宁卷烟厂与真龙广告公司签订《“拾万元诚征广告用语”活动合同书》,约定由南宁卷烟厂出资委 托真龙广告公司全权代理活动,征集“真龙”香烟广告语,入围广告用语著作权归南宁卷烟厂所有,入围广告用语可用于“真龙”香烟的广告宣传及广告品制作等相 关领域。随后,又公开将第五条修改为:所有来稿概不退还,入围作品的使用权、所有权归南宁真龙伟业广告有限公司所属。

  刘毅将创作的“天高几许?问真龙”等12条应征广告语寄给真龙广告公司,对真龙广告公司刊登的征集广告语启事未提出异议或声明保留应征广告语的著作权,仅要求收妥应征广告语并注明作者,将作品提供给评委会挑选。

   11月14日,真龙广告公司在《南国早报》上刊登供读者评选入围广告语,其中,第29条广告语是“天高几许?问真龙”,署名是桂林日报要闻部刘毅。12 月23日,公布入围获奖作品及作者名单,“天高几许?问真龙”获得入围奖,列于“品位篇”。但刘毅称其未见到获奖公告,亦未前去参加颁奖典礼和领取奖品、 奖金及获奖证书。

  活动结束后,南宁卷烟厂将广告语修改为“天高几许问真龙”,使用于“真龙”香烟的包装、广告、烟卡、公园门票、车票 等,展开促销宣传。刘毅认为,南宁卷烟厂和真龙广告公司未依广告内容支付奖金,且未与其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就修改其作品,大量复制发表其作 品,侵犯了其著作权。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

:真龙伟业广告有限公司和南宁卷烟厂停止使用原告作品,并在相关媒体上发表声明,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万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南宁卷烟厂和真龙广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驳回原告刘毅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争议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征集入选的广告语是否为委托作品。该问题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甚巨,值得深究。

  ,征集广告语启事是“要约引诱而非要约”,原告的应征行为才是要约,征集者与应征者之间不存在委托创作合同关系,入选的广告语不是委托作 品。而判断征集入选的广告语是否为委托作品,关键是如何正确认识委托创作合同的法律特征以及如何认定征集行为和应征行为的法律性质。委托作品是指作者受他 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2001年著作权法修正时并没有对该条款进行修改。可见,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对委托创作合同的 订立、效力、履行等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作为一种以作品的创作为标的并涉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品的具体使用方式等内容的民事合同,其应该受到合同法、著作 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共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