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生等诉长沙交通学院超合理使用限度翻印其作品供教学使用侵犯
发布时间:2019-08-22 11:25:15
案情
原告:王东生,男,67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副教授。
原告:周泰文,男,64岁,长沙铁道学院数力系副教授。
原告:刘后邗,男,57岁,长沙铁道学院数力系副教授。
原告:俞政,男,41岁,广东五邑大学数理系讲师。
被告:长沙交通学院。
第三人:长沙交通学院自考分院(以下简称自考分院)。
1994年,原告王东生、周泰文、刘后邗、俞政四人共同编著《新编高等数学题解》一书(上、下两册,以下简称《题解》),并由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发 行。《题解》上册售价9.5元,下册售价8.5元,合计18元一套。1995年8月至9月份,第三人自考分院(系被告长沙交通学院的二级机构,无独立法人 资格)面向社会招生,开设公路、城市道路、计算机、财会、高等管理等专业,并在这些专业中设置了高等数学课程。为学生学习高等数学的需要,自考分院决定为 学生配备《题解》。自考分院副院长与被告长沙交通学院轻印部承包人金志强联系,翻印《题解》300套,双方口头约定每套复印价15元。翻印后,自考分院以 支票形式与金志强结帐。自考分院将270套《题解》以每套21元分发给公路工程专业、高等级公路管理专业学生及教师。1995年冬,原告发现被翻印的《题 解》,于1995年12月10日向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投诉。1996年5月14日,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对《题解》鉴定结论为:送审书为小32开本,显系假冒华 中理工大学出版社名义和图书的盗版图书,侵犯了作者和出版者的著作权,违反了有关出版管理的规定。5月27日,长沙市新闻出版局收缴翻印《题解》30套。 6月26日,长沙市新闻出版局、长沙市版权局以长新出稽字〔199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自考分院翻印《题解》300套,并对其处罚款一万元。自 考分院已交纳此罚款。
原告王东生、周泰文、刘后邗、俞政四人向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长沙交通学院下属机构 自考分院私自翻印由原告四人共同编著的《题解》,给原告在经济和名誉上都造成了损失,要求判令被告长沙交通学院赔偿侵权盈利33000元、精神损失1万 元、差旅费2400元、通讯费2400元、误课损失费2400元、律师费3000元、其他费用1000元、共计54200元;同时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 并在《湖南教育》刊物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长沙交通学院答辩称:自考分院翻印300套《题解》是为课堂教学所需,未对外销售,也未盈利,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王东生,男,67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副教授。
原告:周泰文,男,64岁,长沙铁道学院数力系副教授。
原告:刘后邗,男,57岁,长沙铁道学院数力系副教授。
原告:俞政,男,41岁,广东五邑大学数理系讲师。
被告:长沙交通学院。
第三人:长沙交通学院自考分院(以下简称自考分院)。
1994年,原告王东生、周泰文、刘后邗、俞政四人共同编著《新编高等数学题解》一书(上、下两册,以下简称《题解》),并由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发 行。《题解》上册售价9.5元,下册售价8.5元,合计18元一套。1995年8月至9月份,第三人自考分院(系被告长沙交通学院的二级机构,无独立法人 资格)面向社会招生,开设公路、城市道路、计算机、财会、高等管理等专业,并在这些专业中设置了高等数学课程。为学生学习高等数学的需要,自考分院决定为 学生配备《题解》。自考分院副院长与被告长沙交通学院轻印部承包人金志强联系,翻印《题解》300套,双方口头约定每套复印价15元。翻印后,自考分院以 支票形式与金志强结帐。自考分院将270套《题解》以每套21元分发给公路工程专业、高等级公路管理专业学生及教师。1995年冬,原告发现被翻印的《题 解》,于1995年12月10日向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投诉。1996年5月14日,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对《题解》鉴定结论为:送审书为小32开本,显系假冒华 中理工大学出版社名义和图书的盗版图书,侵犯了作者和出版者的著作权,违反了有关出版管理的规定。5月27日,长沙市新闻出版局收缴翻印《题解》30套。 6月26日,长沙市新闻出版局、长沙市版权局以长新出稽字〔199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自考分院翻印《题解》300套,并对其处罚款一万元。自 考分院已交纳此罚款。
原告王东生、周泰文、刘后邗、俞政四人向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长沙交通学院下属机构 自考分院私自翻印由原告四人共同编著的《题解》,给原告在经济和名誉上都造成了损失,要求判令被告长沙交通学院赔偿侵权盈利33000元、精神损失1万 元、差旅费2400元、通讯费2400元、误课损失费2400元、律师费3000元、其他费用1000元、共计54200元;同时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 并在《湖南教育》刊物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长沙交通学院答辩称:自考分院翻印300套《题解》是为课堂教学所需,未对外销售,也未盈利,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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