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标成功与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9-08-28 11:16:15
案情
2000年12月,某设计中心与张某签订协议书,约定某设计中心允许张某以其业务经理或创作总监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2001年春,张某以某设计中心名义邀请林某参加某中学校园雕塑竞标活动。林某将其创作的雕塑作品《体育风》给张某看过。后《体育风》经过再创作,形成了作品《启航》。《启航》中标后,张某让林某制作了两个模型,分别给了自己和林某,并给了林某5000元钱。后张某以某设计中心的名义与某中学签订了校园雕塑《启航》的设计、制作、安装协议书,雕塑总造价是15.1万元,其中设计费1万元。随后,张某以某设计中心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定做并安装雕塑《启航》,造价为3.5万余元。林某起诉称:2003年2月,我发现耸立在某中学的雕塑作品《启航》,是我为被告招标而创作,被告未经许可使用该作品。著作权归我所有;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即拆除雕塑)并在报纸上道歉;判令被告赔偿2万元损失。
审理
:林某是《启航》的著作权人。对于张某给林某的5000元,林某两次庭审中作了不同解释,第一次是创作启动费,第二次是创作雕塑模型的工本费而非委托创作费;第二次庭审中,林某在主张收到5000元创作雕塑模型的工本费的同时,又承认雕塑模型现在其本人手中,可见林某对5000元的解释不合理。张某以某设计中心的名义邀请林某参与某中学竞标,故应认定上述5000元是林某在《启航》中标后得到的著作权使用费。至于该费用是否合理,林某没有主张,。林某很明确自己是受到某设计中心的邀请参与校园雕塑竞标,且拿到了5000元报酬,应视为许可合同成立。被告的使用并没有超越校园雕塑招标作品合理的使用范围。综上,;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林某不服,提起上诉。:虽然林某没有与上述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但林某受某设计中心邀请,将《启航》交给张某以某设计中心名义参加某中学校园雕塑投标,中标后张某亦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给林某,林某的上述行为就是履行著作权许可合同的行为。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提供人: 王 维)
【裁判要旨】
受他人邀请参与学校的校园雕塑竞标,尽管没有签订书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但应当推定中标人许可学校将中标作品用作校园雕塑。
审判实践中有很多类似本案的著作权纠纷,其特征是:著作权人与使用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有过“接触”,著作权人甚至将作品原件交给了使用人,著作权人也因此知道其作品将被如何使用,此后使用人在没有著作权人明确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作品。著作权人与使用人就双方是否存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关系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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