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保时捷股份公司与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8-13 17:51:15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保国,男,汉族,1954年出生,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茅,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时捷股份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斯图加特市70435保时捷普拉兹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Wolfgang Dreyer,总法律顾问助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瑞,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林,男,汉族,1958年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
上诉人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泰赫雅特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
2003年12月,《中国汽车报》等对北京保时捷中心的落成进行了报道。上述报道载明,由北京百得利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投资兴建的北京保时捷中心将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业。
本案一审诉讼期间,北京百得利汽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声明,确认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的著作权归保时捷公司所有。
保时捷公司提交了中国各地以及其他国家所建的保时捷建筑的相关图片,表明相关建筑的特点和风格近似。泰赫雅特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了相关图片证明保时捷建筑在世界各地的特点和风格并不相同或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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