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保时捷股份公司与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8-13 17:51:15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保国,男,汉族,1954年出生,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茅,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时捷股份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斯图加特市70435保时捷普拉兹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Wolfgang Dreyer,总法律顾问助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瑞,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林,男,汉族,1958年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

  上诉人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泰赫雅特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8年3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泰赫雅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保国、王茅,被上诉人保时捷股份公司(简称保时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玉瑞、周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1999年7月22日,保时捷公司与荷兰赛普次德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赛普次德公司在保时捷公司于1997年举办的斯图加特——祖芬豪斯分部设计比赛中获胜,保时捷公司对该设计进行了修订。该设计是保时捷公司为正在或即将筹建的保时捷公司其他贸易机构制定的保时捷建筑导则的基础。藉此,保时捷公司将以统一的建筑形象出现在全球各地。赛普次德公司无偿将其基于比赛作品以及该分部项目实施中所产生的著作权的所有使用权(即所有财产权益)转让于保时捷公司。

  2003年12月,《中国汽车报》等对北京保时捷中心的落成进行了报道。上述报道载明,由北京百得利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投资兴建的北京保时捷中心将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业。

  2006年11月20日,保时捷公司取得2006-L-06050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保时捷公司以被转让人身份对赛普次德公司于2003年10月创作完成,于2003年10月在中国北京首次发表的作品《保时捷建筑》(英文名称 Porsche Center)享有著作权。在本案审理期间,保时捷公司认可该《保时捷建筑》即为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北京保时捷中心。该著作权登记所附作品照片显示该建筑物外部具有如下特征:1、该建筑正面呈圆弧形,分为上下两个部分,上半部由长方形建筑材料对齐而成,下半部为玻璃外墙。2、该建筑物入口部分及其上方由玻璃构成,;入口部分上方向建筑物内部缩进,延伸直至建筑物顶部;建筑物入口及其上方将建筑物正面分成左右两部分,左侧上方有“PORSCHE”字样,右侧上方有“百得利”字样。3、该建筑物的后面和右侧面为工作区部分,呈长方形,其外墙由深色材料构成,该材料呈横向带状。4、建筑物展厅部分为银灰色,工作区部分为深灰色。

  本案一审诉讼期间,北京百得利汽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声明,确认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的著作权归保时捷公司所有。

  保时捷公司提交了中国各地以及其他国家所建的保时捷建筑的相关图片,表明相关建筑的特点和风格近似。泰赫雅特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了相关图片证明保时捷建筑在世界各地的特点和风格并不相同或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