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分析《可可西里》著作权之争
发布时间:2021-06-04 13:45:15
2004年由陆川导演拍摄的电影《可可西里》在大陆公映,这部影片在公映之初就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它以一个随队采访记者的视角,真实地记录了在荒凉的无人区,,巡山队员顽强地在风雪戈壁中追捕盗猎者的故事。
本期报道关注的这起案件,是由这部电影在网络上传播而引发的——《可可西里》著作权之争
案件回放
原告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影业公司)诉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郑州分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他们对电影《可可西里》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而被告方未经授权,在国际互联网上非法传播电影《可可西里》。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郑州市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对影片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其他费用6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被告方不存在侵犯原告享有的《可可西里》影片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原告出示的(2005)郑证经字第[14128]号公证书显示的虽然进入了被告方的域名,但内容显示却不是被告的网站。因为在互联网中网络攻击的情况很多,通过此网站可能会进入彼网站。
因此,原告提出的30多万元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被告认为,有损失才有赔偿,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损失依据或侵权人所获利润,应当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几份证据
法庭审理中,原告出示了与享有电影《可可西里》著作权有关的证据,其中包括北京市公证处的三份公证书。
第一份公证书证明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03年7月5日就拍摄和发行电影《可可西里》而签订的协议,约定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与原告各自享有该片50%的版权。
第二份公证书证明原告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将原名称北京华谊兄弟太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第三份公证书证明2005年4月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声明华谊兄弟影业公司享有电影《可可西里》在中国大陆地区100%的著作权和所有权益。
原告还出示了一份《可可西里》电影的原版DVD,并要求当庭放映,以验证字幕中标明的制作人、版权人以及所有人。
被告认为原告出示的公证书不足以证明著作权问题,但称不需要当庭播放《可可西里》电影的原版DVD。
法庭辩论
被告长城宽带郑州分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原告索赔30多万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有无法律依据?
焦点1:
原告首先提供了(2005)郑证经字第[14128]号公证书,公证书证明被告在网络中传播、复制电影《可可西里》的侵权事实,并且在长城宽带的域名下,有明确的电影标志:免费电影《可可西里》。
原告据此认为被告确实行使了侵权行为,公证书中所显示的二网页页面非常清楚,如果对方不能证明这个网页不是自己的,那么就排除了通过域名进入到其他网页的可能性,可能性不是必然性。
被告否认提供过《可可西里》这部电影的浏览和下载服务,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并认为原告的公证书只是过程的公正,并没有肯定是进入了被告的网站。
焦点2:
原告称,电影《可可西里》在第25届中国电影金鸡奖中获得最佳故事片奖,证明了《可可西里》跟《手机》、《大腕》等影片是同样级别档次,侵权赔偿数额应当与之相当。即索赔30多万元是合理的,而且《可可西里》的摄制成本还要高于这些影片,因为它的摄制环境是在青藏高原,投资成本更大。
被告则认为,《可可西里》影片的获奖只是对它的文化价值的一个承认,跟它在网站的点击率不能成正比。
。
1.认定被告侵权影片《可可西里》系由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与华谊兄弟影业公司联合摄制完成,而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声明中,明确华谊兄弟影业公司拥有影片《可可西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全部著作权,其与华谊兄弟影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在中国大陆地区对电影《可可西里》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可以相互印证。
据此,、澳门、台湾地区)的著作权人。
被告长城宽带郑州分公司未经原告华谊兄弟影业公司的许可,即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影片《可可西里》的服务,必将影响华谊兄弟影业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对该部影片的传播,并导致华谊兄弟影业公司行使著作权的预期利益或许可利益受到侵害。
长城宽带郑州分公司对影片《可可西里》进行传播时,影片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公映,并且从该片获得第25届中国电影金鸡奖最佳故事片奖的情况来看,其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长城宽带郑州分公司作为向公众提供网络服务的专业网络服务者,应当知道在网络上传播的电影作品须经过该影片著作权人的许可后方可播放。。
长城宽带郑州分公司答辩所称,郑州市公证处所作的公证书中显示进入的是其公司的域名,但显示内容并非该公司所制作,以及现代黑客技术的运用完全可以进入一个虚假网站。,且结合长城宽带郑州分公司认可网址为www.gwbn.ha.cn 的网站
本期报道关注的这起案件,是由这部电影在网络上传播而引发的——《可可西里》著作权之争
案件回放
原告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影业公司)诉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郑州分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他们对电影《可可西里》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而被告方未经授权,在国际互联网上非法传播电影《可可西里》。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郑州市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对影片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其他费用6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被告方不存在侵犯原告享有的《可可西里》影片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原告出示的(2005)郑证经字第[14128]号公证书显示的虽然进入了被告方的域名,但内容显示却不是被告的网站。因为在互联网中网络攻击的情况很多,通过此网站可能会进入彼网站。
因此,原告提出的30多万元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被告认为,有损失才有赔偿,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损失依据或侵权人所获利润,应当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几份证据
法庭审理中,原告出示了与享有电影《可可西里》著作权有关的证据,其中包括北京市公证处的三份公证书。
第一份公证书证明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03年7月5日就拍摄和发行电影《可可西里》而签订的协议,约定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与原告各自享有该片50%的版权。
第二份公证书证明原告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将原名称北京华谊兄弟太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第三份公证书证明2005年4月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声明华谊兄弟影业公司享有电影《可可西里》在中国大陆地区100%的著作权和所有权益。
原告还出示了一份《可可西里》电影的原版DVD,并要求当庭放映,以验证字幕中标明的制作人、版权人以及所有人。
被告认为原告出示的公证书不足以证明著作权问题,但称不需要当庭播放《可可西里》电影的原版DVD。
法庭辩论
被告长城宽带郑州分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原告索赔30多万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有无法律依据?
焦点1:
原告首先提供了(2005)郑证经字第[14128]号公证书,公证书证明被告在网络中传播、复制电影《可可西里》的侵权事实,并且在长城宽带的域名下,有明确的电影标志:免费电影《可可西里》。
原告据此认为被告确实行使了侵权行为,公证书中所显示的二网页页面非常清楚,如果对方不能证明这个网页不是自己的,那么就排除了通过域名进入到其他网页的可能性,可能性不是必然性。
被告否认提供过《可可西里》这部电影的浏览和下载服务,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并认为原告的公证书只是过程的公正,并没有肯定是进入了被告的网站。
焦点2:
原告称,电影《可可西里》在第25届中国电影金鸡奖中获得最佳故事片奖,证明了《可可西里》跟《手机》、《大腕》等影片是同样级别档次,侵权赔偿数额应当与之相当。即索赔30多万元是合理的,而且《可可西里》的摄制成本还要高于这些影片,因为它的摄制环境是在青藏高原,投资成本更大。
被告则认为,《可可西里》影片的获奖只是对它的文化价值的一个承认,跟它在网站的点击率不能成正比。
。
1.认定被告侵权影片《可可西里》系由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与华谊兄弟影业公司联合摄制完成,而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声明中,明确华谊兄弟影业公司拥有影片《可可西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全部著作权,其与华谊兄弟影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在中国大陆地区对电影《可可西里》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可以相互印证。
据此,、澳门、台湾地区)的著作权人。
被告长城宽带郑州分公司未经原告华谊兄弟影业公司的许可,即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影片《可可西里》的服务,必将影响华谊兄弟影业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对该部影片的传播,并导致华谊兄弟影业公司行使著作权的预期利益或许可利益受到侵害。
长城宽带郑州分公司对影片《可可西里》进行传播时,影片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公映,并且从该片获得第25届中国电影金鸡奖最佳故事片奖的情况来看,其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长城宽带郑州分公司作为向公众提供网络服务的专业网络服务者,应当知道在网络上传播的电影作品须经过该影片著作权人的许可后方可播放。。
长城宽带郑州分公司答辩所称,郑州市公证处所作的公证书中显示进入的是其公司的域名,但显示内容并非该公司所制作,以及现代黑客技术的运用完全可以进入一个虚假网站。,且结合长城宽带郑州分公司认可网址为www.gwbn.ha.cn 的网站
最新资讯
-
从广东威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CD侵权案看录音法定许可的适用条件
08-29 0
-
08-23 1
-
08-26 1
-
09-18 1
-
08-30 0
-
11-2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