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首次通报2010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21-01-01 18:28:15


本报讯 (记者邹韧)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2010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据悉,这是该院进一步加强审判工作公开、透明的又一新举措,也是该院建院15年以来首次对外通报年度十大案件。

据该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白山云介绍,十大典型案件评选,以“汇集年度大案,见证法治进程”为宗旨,以“回应社会关注,提高审判质量”为目的,由部分媒体代表组成评选委员会,经评审委员会根据案件、事件、人物的影响力以及其社会的关注程度评选而出。此次公布的2010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涵盖了刑事、民事、知产、执行等案件类型,主要是二中院2010年审结、执行案件中类型新、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并具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案情疑难复杂等特点。在十大典型案件中,入选的著作权类案件是“全国首例互联网电视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优朋普乐公司系国内影视数字发行商,依法独立享有影视作品《王贵与安娜》、《少林寺传奇Ⅱ》等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TCL公司在2009年推出的新产品“MiTV互联网电视机”中增加了互联网搜索功能,用户可下载观看由“迅雷”软件提供的涉案网络影视作品,在线观看由“PPStream”软件提供的涉案网络影视作品。国美公司销售了涉案电视机。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迅雷公司、众源公司作为涉案搜索服务提供者,通过被告TCL公司生产的涉案互联网电视机,向电视机用户提供了涉案影视作品的搜索服务。迅雷公司、众源公司和TCL公司对相关搜索结果进行了编辑、整理,有合理理由知道所链接的作品为侵权作品,仍帮助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因此判决被告停止通过涉案带有互联网功能模块的“MiTV互联网电视机”提供涉案影视剧的在线、下载观看服务的行为;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余元。

评委点评认为,当前,一场席卷全球的三网合一业务浪潮正在信息运营界蔓延。“三网合一”能够使运营商在信息沟通的经营中实现网络资源的共享,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形成对客户业务需求响应快、业务适应性广、运营效率高、网络维护费用低的高速带宽的多媒体基础平台。互联网电视是三网合一的重要载体,也是商家必争的主战场。然而,,当前互联网电视机厂商、搜索服务提供商侵犯(或变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司空见惯。本案以搜索服务提供商对相关搜索结果进行了编辑、整理,有合理理由知道其行为为侵权行为,仍帮助被链接者实施了侵犯行为,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就此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该案之判决及时健全和完善了搜索服务提供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标准,对规范推进互联网电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