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26 07:09:15
;;的决定》,自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下面是的小编整理的2017最高法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全文,欢迎阅读。
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
,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
,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九条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
;
。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十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撤销、更正、删除失信信息的,参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小云)
最新资讯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08-13 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08-17 1
-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2015)
08-14 2
-
08-18 2
-
08-17 0
-
08-26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