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对我铜版纸反补贴案件浅析
发布时间:2019-08-04 08:26:15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铜版纸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
2006年11月27日,。这是自1991年以来,美国首次对中国产品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8101319.00、48101320.10、48101320.90、48101350.00、48101370.40、48101419.00、48101420.10、48101420.90、48101450.00、48101470.40、48101919.00、48101920.10和 48101920.90。本案的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12月31日。
表1
涉案国 倾销幅度 补贴率
中 国 99.65% 在可忽略的补贴率之上
韩 国 71.81% 在可忽略的补贴率之上
印度尼西亚 99.14% 在可忽略的补贴率之上
注:美国对可忽略的补贴率的规定为:发达国家1%,发展中国家2%
表2 案件程序
程 序 日 期
提交申请 2006年10月31日
2006年11月20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 2006年12月15日
2007年4月9日
2007年6月25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 2007年8月7日
表3 被调查产品进口统计
涉案国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中 国 进口量(千克) 49576970 29281506 99181692
进口值(美元) 37026173 21499613 80876145
韩 国 进口量(千克) 343111310 390496562 378402360
进口值(美元) 276131813 310558590 315458089
印度尼西亚 进口量(千克) 29026165 30227005 26687598
进口值(美元) 21498207 22934849 21807519
(数据来源: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2006年12月1日, East Paper(Jiangsu)Co., Ltd.)和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handong Chenming Paper Holdings Ltd)作为本次调查的强制应诉方,。2006年12月~2007年2月,、。
2、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等国的铜版纸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作出损害初裁
2006年12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有合理的证据表明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韩国的铜版纸的补贴和倾销行为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和损害威胁。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6位委员中除1位未参加投票,另外1位投票反对外,其他4位委员对本次损害初裁一致投了肯定票。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投票结果,、印度尼西亚和韩国的铜版纸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并于2007年1月24日对反补贴调查作出初裁,2007年4月9日对反倾销调查作出初裁。
2005~2006年美国铜版纸产业状况
相关
指标 2006年
企业数量
(个) 2005年
产量
(吨) 产业工
人总数
(人) 2005年
销量
(吨) 2005年美国表观消费量(吨) 2005年进口产品占美国的市场份额(%)
数量 10 4597794 7464 4553569 保密 保密
3、2006年12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反补贴案作出肯定性初裁,认定中国铜版纸的补贴行为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4、
2007年3月30日,,中国企业的净补贴率为10.9%~20.35%。
生产商/出口商 净补贴率(%)
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Gold East Paper (Jiangsu) Co., Ltd.) 20.35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handong Chenming Paper Holdings Ltd) 10.90
其他中国企业 18.16
二、 中国对美就我输美铜版纸反补贴案的态度
2006年11月21日,,中方对美方作出对中国铜版纸反补贴调查的立案决定表示遗憾。
崇泉表示,美方的这一决定,既不符合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则,也违反了美国的有关法律规定。美方不顾中国20多年来市场经济改革取得的巨大成就,坚持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一方面,在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采取歧视性的“替代国”做法,另一方面,又对中国产品启动反补贴调查,已经构成了对中国产品的双重歧视。
崇泉表示,中方已向美方提供了大量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该反补贴申诉不具备立案条件,,既不符合规则,也不符合双方业已达成的通过磋商消除分歧的共识。中方对美方所作出的决定及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高度关注。中方将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保留维护中方正当权益的任何权利。
2007年3月30日,.9%~20.35%)之后,我国对美方公布对华铜版纸反补贴案初裁结果表示强烈不满 。
,2007年3月30日,,决定对我国适用反补贴法,并开始对我国出口的铜版纸产品征收临时反补贴税。。
中方认为,美方自1984年起就确定了不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做法,这一做法在美司法诉讼中被确认为判例,且始终未予改变。,。美方在坚持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下,不顾中方一再强烈反对,又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这极大地伤害了中国业界的利益和感情,是中国业界不能接受的。
中方认为,美方此举违背了中美两国领导人达成的通过对话解决矛盾的共识,中方强烈要求美方重新考虑这一决定,并尽快予以纠正。中方将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保留维护中方正当权益的任何权利。
最新资讯
-
10-30 1
-
08-08 0
-
08-26 0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08-13 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08-17 1
-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2015)
08-1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