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1-05-28 20:21:15


  近日,。今天,。

  这名负责人说,。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正式确立执转破规则,。但是囿于民诉法解释的内容、体例和篇幅限制,其对程序繁琐、细节甚多的执转破问题只能作出原则性、概括性规定,更加具体详尽的规则还需要另行细化和明确。,制定出台意见。

,、是否应裁定受理的标准。只有严格把握执转破的条件,才能减少程序转换的随意性,确保执转破机制依法有序高效运行。

  这名负责人说,意见明确执转破的3个要件,即对象要件、意思表示要件、破产原因要件,三者缺一不可。

  执转破案件的管辖问题意义重大,直接关乎审判管理、审判任务配置、执转破的效率,影响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意见提出,、级别管辖制度。

  这名负责人说,,一方面,,,,;另一方面,,破产审判人员凤毛麟角,破产审判专业化程度不高,破产案件多由民商事法官审理,在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下移、案件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下,。

  执转破实质是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之间的衔接,这名负责人介绍说,为防止执转破的随意性,意见明确,执转破决定的作出应当经过承办人提出意见、合议庭评议、院领导审签的程序。,,,,然后才能移送,以加强对异地移送的监督制约。,立案部门,立案部门经形式审查认定材料齐备后,再编制案号,作为破产申请审查案件移送给破产审判部门审理。

  “需要强调的是,执转破程序除涉及案件材料移送外,还包括财产的交接或管理的衔接程序。”这名负责人说,,固定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按照意见的规定,,,。为防止案件移送后,被执行人的财产处于脱保状态,,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

  虽然企业破产法,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但实践中往往受理与指定管理人并不完全同步,而是有一个时间差,这名负责人说,。通过拍卖方式执行,拍卖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以物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执行程序均已进行完毕,拍卖财产和以物抵债财产已不属于被执行人,故无需移交。、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也属于执行完毕的财产,同样不再移交。

  (原标题:最高法发布指导意见细化明确“执转破”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