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
发布时间:2019-09-29 22:24:15
法释〔2001〕26号
。,,自2001年9月15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
一、一般规定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民事劳工案件犗嗷ノ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适用本安排。
第二条 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
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
委托书后,。
,影响其完成受托事项时,,并说明对委托书的异议。。
第四条 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及时完成受托事项。
。完成受托事项的期限,送达文书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调取证据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个月。
。,,可以按照其特殊方式执行。
。,有权在调取证据时,、证人、翻译人员的费用,。
,起诉讼的权利为由,不予执行受托事项。
,,,,可以不予执行,。
二、司法文书的送达
,须出具盖有其印章的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说明委托机关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及案件性质。,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条 委托书及所附司法文书和其他相关文件一式两份,受送达人为两人以上的,每人一式两份。
第十一条 完成司法文书送达事项后,;。出具的送达回证和送达证明书,应当注明送达的方法、地点和日期,及司法文书接收人的身份,。
,应当在送达回证或者送达证明书上注明妨碍送达的原因、拒收事由和日期,并及时退回委托书及所附全部文件。
,。
。
第十四条 本安排中的司法文书在内地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授权委托书、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其他司法文书和所附相关文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起诉状复本、答辩状复本、反诉状复本、上诉状复本、陈述书、申辩书、声明异议书、反驳书、申请书、撤诉书、认诺书、和解书、财产目录、财产分割表、和解建议书、债权人协议书、传唤书、通知书、法官批示、命令状、法庭许可令状、判决书、合议庭裁判书、送达证明书以及其他司法文书和所附相关文件。
三、调取证据
。
第十六条 双方相互委托代为调取证据的委托书应当写明:
;
煻牭笔氯思捌渌咚洗理人的姓名、地址,及其他一切有助于辨别其身份的情况;
熑犖托调取证据的原因,以及委托调取证据的具体事项;
熕模牨坏鞑槿说男彰、地址,及其他一切有助于辨别其身份的情况,以及需要向其提出的问题;
熚澹牭魅≈ぞ菪璨捎玫奶厥夥绞剑
熈犛兄于执行该委托的其他一切情况。
第十七条 代为调取证据的范围包括:代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代为进行鉴定和司法勘验,调取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证据。
,、,以便有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能够出席。
,,。必要时,经受委托方允许,、鉴定人等发问。
,。
,,并及时退回委托书及所附全部文件。
如果当事人、证人根据受委托方的法律规定,拒绝作证或推辞提供证言时,,并退回委托书及所附全部文件。
,并经证人、鉴定人同意,协助安排其辖区的证人、鉴定人到对方辖区出庭作证。
证人、鉴定人在委托方地域内逗留期间,不得因在其离开受委托方地域之前,在委托方境内所实施的行为或针对他所作的裁决而被刑事起诉、羁押,或者为履行刑罚或者其他处罚而被剥夺财产或者扣留身份证件,或者以任何方式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
证人、鉴定人完成所需诉讼行为,且可自由离开委托方地域后,在委托方境内逗留超过七天,或者已离开委托方地域又自行返回时,前款所指的豁免即行终止。
证人、,。
该条所指出庭作证人员,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还包括当事人。
,被调查的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的代理人可以出席。
四、附则
。
第二十四条 如果本安排需要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安排自二○○一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