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例析

发布时间:2019-08-15 14:05:15


  近年来,,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数量明显上升,所占比例也逐渐增大。仅以2003年为例,全年共受理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四百六十件,占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的45%左右。由于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大,作品形式多样,权利类型复杂,审理难度较大,因此,加强对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研究,公正高效地审理好著作权纠纷案件,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本文通过一些具体案例,,以期同行们指正。

  一、关于诉讼主体的确定

  首先,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的一般规定,区分必要的共同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类的、,为共同诉讼。”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其次,要充分注意著作权方面的法律和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司法解释性意见。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因此,,他们应当作为案件的原告,而不应作为第三人。对于这些规定,我们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均能较好地理解和准确地运用,基本没有发现漏列当事人,或者将不必要参加诉讼的案外人不适当的追加为当事人。例如,在(200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6号吴颂今与新时代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新时代公司一再要求追加广东省粤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参加诉讼并承担责任,其理由是新时代公司与广东省粤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有承包经营关系。,该案是侵权纠纷,根据该案的事实,被控侵权产品上均明确标注了“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出版发行”或者“出版”的字样,并无任何关于广东省粤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侵权的标示,故吴颂今以新时代公司作为被告而提起侵权纠纷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管实际上是由新时代公司单独经营还是新时代公司与广东省粤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经营,都是新时代公司的经营方式及其内部经营关系,这些因素不影响新时代公司作为本案侵权纠纷的被告主体资格,驳回了新时代公司要求追加当事人的请求,及时进行了审理和判决。又如(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17号锦田纺织有限公司与雅格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请求判令雅格贸易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雅格贸易有限公司抗辩认为,该公司所使用的印花图案美术作品是获得案外人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的授权使用的,有合法使用的依据,。在本案中,是否应当追加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参加诉讼?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以其拥有的争议作品的著作权为基础起诉被告,到诉讼时止,原告并没有与案外人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发生本案争议作品的权属纠纷,也没有人对原告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提出异议,应当认为原告对其权利合法性的举证已经很充分。至于被告是否得到案外人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的许可而使用被控作品,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是否确实拥有被控作品的著作权,均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因此,应当仅就原、被告双方的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我们认为,应当追加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参加诉讼。首先,追加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仅凭原、被告的陈述和相关证据材料,还不能确认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是否享有被控作品的著作权,不能确认被告与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之间所签授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真实性。而该事实又是本案必须查明的事实。其次,追加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参加诉讼有利于节省诉讼资源和减少当事人的耗费。、被告之间的纠纷进行处理,经过审理后如果被告败诉,显然会引起被告与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之间的诉讼。因此,一个诉讼的结束导致另一个诉讼的产生,本可以在一个程序一个案件中解决的纠纷,不得不经过多次诉讼。再次,追加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参加诉讼有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追加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参加诉讼,充分举证和质证,各方当事人就有机会在法庭上展开真伪之辩、是非之辩,阐述自己观点,维护自己的权利。反之,则难以保证案件的公正裁决和当事人各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