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检验条款约定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16 00:56:15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质量相符是卖方的主要义务,而检验条款是保护买方权利的有效手段。那么,如何在合同中约定检验条款呢?

  案情简介

  我国纺织公司与美国Symatic公司,分别于2010年1月—2012年3月间签订了四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纺织公司向Symatic公司出售纺织品,四份合同的总价款为87万美元,付款方式为D/A90天。合同签订后,纺织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是Symatic公司在承兑提货后仅支付了17万美元的货款,其余货款未付。纺织公司故向广州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1、裁决Symatic公司支付货款70万美元;2、裁决Symatic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5000美元;3、裁决本案的仲裁费由Symatic公司承担。

  Symatic公司抗辩称:纺织公司提供的商品存在颜色不一致,款式不符,长度不一等质量问题,为此,Symatic公司提出将货物打折或者将货物退回纺织公司等解决办法,可是纺织公司均未同意。

  纺织公司则表示,Symatic公司接受了纺织公司提供的货物,不仅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检验条款,在检验后的3日内向纺织公司发出检验不合格的通知,而且从始至终也没有提交任何可以证明纺织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检验证书,可见,Symatic公司声称的质量问题没有依据。

  裁决结果

  裁决Symatic公司向纺织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70万美元及利息5000美元,Symatic公司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今日说案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条款是十分重要的,它关系到贸易的成败和经济得失。出口商品能否顺利地交货履约,进口商品能否保证符合订货的质量要求,以及发生问题时能否对外索赔挽回损失,都同合同的商品检验条款密切相关,因此,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尽量约定商品检验条款。

  1、在合同签订阶段,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检验标准、检验机构、检验地点,最好还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检验期限和质量异议期。任何超过索赔期限的索赔主张,仲裁庭一般是不会支持的。

  2、在合同中约定权威的质量检验机构。目前,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都设立了官方或民间的检验机构,可以进行不同种类的货物检验活动,在合同中约定权威的质量检验机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检验机构的道德风险,但是在此之前,当事人最好对合同约定的检验机构以及检验标准有所了解,因为不同机构对同一产品的检验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检验结果。

  3、检验条款的订立要注意科学性、准确性和严密性,要尽量写的详细、明确,便于执行,比如外文商品的名称要准确等。一切空洞的词语应当避免使用,如“上等材料”、“一流工艺”、“优质产品”、“品质正常”、“无致命物质”等模糊性词语均不宜使用,因为无法据以确定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对于有些复杂的产品(如成套设备),鉴于技术规格复杂,内容繁多,在合同中难以评述的,可以列入附件,并注明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4、对于凭样品交货的合同,一定要注意对样品的选择,不要一味为了达成合同而提供质量过高或过低的样品,而且应该做好样品的封存工作,并不是简单的拿一个产品出来就可以作为货品质量标准。

  5、接收货物后,应当在检验期内及时对货物数量、质量进行仔细检验,一旦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应当按约定方式及时有效的通知对方,并提出限期处理的要求。如果买方没有及时将质量问题通知卖方,很可能丧失索赔的权利。

  6、如在接收时即出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也可以根据情况拒绝接收,但货物不宜拒收的,可先行接收,但应尽快书面通知卖方,要求退货或者调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