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新委托执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11 04:06:15
委托执行是有管辖权,。而最新委托执行规定是2011年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下面是的小编整理的2016最新委托执行规定。
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6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第一条 ,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
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
第二条 案件委托执行后,立案,。
、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的,,但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三条 。有两处以上财产在异地的,。
被执行人是现役军人或者军事单位的,。
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
第四条 ,。
事项委托应当以机要形式送达委托事项的相关手续,。
第五条 案件委托执行时,:
(一)委托执行函;
(二)申请执行书和委托执行案件审批表;
(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四)有关案件情况的材料或者说明,包括本辖区无财产的调查材料、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等;
(五)申请执行人地址、联系电话;
(六)被执行人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联系电话;
;
(八)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等。
第六条 委托执行时,、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异地财产,,并在委托执行函中说明。
委托执行后,、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扣押、冻结措施。、扣押、冻结,持委托执行函和立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续封续冻时,。
查封、扣押、,,。
第七条 ,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同时将指定的承办人、。
,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经委托执行,。
第八条 、材料不全,。,在上述期限内未完成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视为撤回委托,。
第九条 ,。,,并作出书面说明。
委托执行案件退回后,,应当作销案处理。。确因委托不当被退回的,,。
第十条 ,。,可以直接异地执行,一般不再行委托执行。根据情况确需再行委托的,应当按照委托执行案件的程序办理,并通知案件当事人。
第十一条 ,,,,应当限期执行或者作出裁定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
第十二条 ,,但异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非处分性执行措施的除外。
异地执行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
第十三条 ,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一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的委托和受托执行案件;
(二)指导、检查、监督本辖区内的受托案件的执行情况;
(三)协调本辖区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的委托和受托执行争议案件;
(四)承办需异地执行的有关案件的审批事项;
;
(六)办理其他涉及委托执行工作的事项。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异地是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区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委托执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之后,其他有关委托执行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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