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转变与出版强国——关于编辑业务特殊性及其与生产经营关系的再认识
发布时间:2019-08-29 14:08:15
关于出版业中编辑业务的特殊性及其与生产经营关系的问题,看似一个简单的操作性问题,实则是一个重要的思想认识和理念问题。探讨并厘清这一问题,对于实现我国从出版大国向出版强国的迈进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透过我国出版体制的变化,历史地考察和梳理了对于编辑业务的特殊性及其与生产经营关系认识的嬗变过程,指出了编辑业务特殊性的核心之所在,试图对理论上探讨和实践上解决这一问题的适度话语空间作出界定。
从六十年前新中国出版体制的确立来看编辑业务与经营业务的“分”
在当下出版体制改革风起云涌的时候,,是饶有趣味的。出版、印刷、发行,本是出版工作中3个重要的环节。解放前私营的大型出版企业,如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世界书局、大东书局等,都是三者俱全,成为一体的。中小型私营出版单位,通常也由出版与发行两个环节组成,以出版为主,自办发行,印刷则依靠社会上的企业。只有个别出版单位只从事编辑出版业务,将印刷和发行委托办理。由中国共产党创办的新华书店,起初绝不仅仅是我们现在所知的只从事发行业务的销售者,而是囊括了编辑、印刷与发行的综合出版机构。解放之初,、组织、制度、业务上对分散于各地的多家新华书店实行了集中和统一,并确认其为集出版、印刷、发行于一体的国家出版实体。[1]然而,这种体制很快就发生了变化。1950年10月28日,政务院在《关于改进和发展全国出版事业的指示》中指出:“书籍杂志的出版、发行、印刷是三种性质不同的工作,原则上应当逐步实现科学分工。”[2]“自1951年起,集出版、印刷、发行于一体的新华书店,改为专业发行的企业机构,原属新华书店的出版部门和印刷部门,分别独立出来,分别由新创建的人民出版社和新华印刷厂总管理处经营业务和管理。其他各级新华书店按照指示,以此类推。” ,也按照专业分工原则,走向计划化,对其发行机构从原出版单位剥离,。“从此,以体现意识形态功能和社会效益为主的出版编辑活动,与以发挥企业经营、商品效益为主的出版发行和出版印刷活动彻底分离,出版社成为国家事业单位中的重要部门,服务于上层建筑,直接受控于党和政府的领导。”[4]如果说,这是第一次由政府主导的出版体制改革的话,它对出版单位而言,是一个业务由综合到专业的“分”的过程,其中所体现的一个重要逻辑,就是编辑出版有着不同于印刷、发行的内容特殊性——意识形态属性,因而要作为事业单位来管理。
从新时期出版体制改革的进程来看编辑业务与经营业务的“合”
此后,出版社只从事编辑出版,新华印刷厂专业印制图书,新华书店包销图书,彼此疆界清晰,井水不犯河水,这一格局30年未变。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极左路线的干扰,终于导致出版系统的瘫痪和书荒的出现。改革开放以后,出于繁荣图书市场的需要,国家允许出版社自办发行——编辑出版单位又有了自己的发行经营业务,并允许个体民营书商发行图书,新华书店由包销变为经销。加之对出版物的双重属性(意识形态属性之外还有商品属性)的讨论和认同,从理念上推动了出版单位由单纯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以及出版单位的性质由纯事业单位向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转变。由于图书的商品属性得以确认,于是作为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编辑出版与印刷、发行经营之间的关联被重新认识。随着出版集团的组建,许多出版集团成为集多家编辑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销售单位于一体的综合经济实体,编辑出版与发行经营似乎又出现了“合”的趋势。
然而,在出版体制的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这样的问题被不断提出:作为内容生产者的出版社(或出版社的编辑部门),党和政府的喉舌,主旋律和舆论导向的引导者,图书内容的把关者,如果完全改为企业性质,让他们都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去管理和运行,势必完全成为经济利益的追逐者,忘记自己所肩负的社会责任,,损害国家和公众的利益,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由于这样的观念普遍存在而且根深蒂固,因而在改革中对于出版单位是否要转变为企业的问题上走过了10余年的路程,实践中总是按照先生产经营后编辑出版的逻辑来制定、推进改革的措施和办法的。第一,在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多年前就已经是企业性质的情况下,对于编辑出版单位要不要改为企业的问题,慎之又慎,颇费踌躇,先是考虑让部分产业性强而意识形态属性不太明显的出版单位(如科技、专业类图书出版社)转为企业,后来是将出版单位区分为经营性和公益性两类,决定将经营性出版单位转为企业,保留相当部分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直到2008年年底至2009年年初,才决定除保留个别单位为公益性出版单位外,绝大部分出版单位转制为企业,于是才有了如火如荼的大学出版社和部委出版社的转企改制。第二,在建立出版集团的试点阶段,要求集团的编辑业务和经营业务应从机构设置上分开,融资,但投资方不得介入编辑业务,后来逐渐放开了这些限制。第三,在许多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已经上市的情况下,对出版集团上市的认识,也经历了从不可以上市到可以上市、从只允许经营业务分立上市到编辑和经营业务可以整体上市的观念转变和政策调整过程。第四,对于民营资本,也是先允许其进入印刷和发行领域;对于他们进入出版领域的政策,起初是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报刊社、出版社,[5]后来则变为:“引导和规范个体、私营资本投资组建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以内容提供、项目合作、作为国有出版企业一个部门等方式,有序参与科技、财经、教辅、音乐艺术、少儿读物等专业图书出版活动。”[6]第五,至于外商,只允许从事出版物的印刷和分销业务,对于分销放开的顺序是先零售,后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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