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作品的版权保护解析
发布时间:2019-08-14 14:01:15
春节联欢晚会已成为我国独特的文化现象,其影响力逐年扩大。3月9日,本报对今年春晚引发的版权保护话题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归纳,引起了读者以及专家学者的广泛重视。本报将继续就这一话题展开深入讨论,本期特请知识产权专家冯晓青教授撰文,从著作权保护的角度,对如何界定春晚中各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其利益分配以及春晚整体的性质等重要问题予以剖析。
春节联欢晚会作为中央电视台在除夕播放的大型文艺节目,增强了节日喜庆气氛,为亿万观众带来了快乐。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春晚已成为中国文化的一种独特现象,其影响力不可忽视。
从著作权保护的角度来说,春晚实际上是对大量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利用、表演和传播,因而必然会涉及到很多著作权问题。不仅如此,由于春晚在中国公众心目中的影响力,春晚中的作品涉及的内容和形式还可能被以其他形式利用,因此也可能涉及到其他知识产权问题,如商标和域名等。
在春晚中,既需要利用大量创作的作品,也需要对这些作品进行表演、播放等形式的利用和传播,如歌曲、相声、小品、杂技、舞蹈等多种作品和表演形式。从严格意义上说,春晚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牵涉到作品的著作权和作品传播者的著作邻接权问题。其中前者一般比较容易理解,后者应理解为作品传播者因为传播作品而产生的专有权利,可以简称为邻接权。在作品创作和传播系同一主体的情况下,则可能使著作权主体和邻接权主体同一。
从作品著作权方面看,有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一是春晚中各式各样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其利益分配;二是春晚中表演者等邻接权主体权利问题;三是春晚整体的性质和权利归属认识问题。
春晚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春晚节目众多,参与的人员广泛,不同节目创作手段、方式也不一样。但从著作权方面看,主要的创作形式无非是自由创作、委托创作、合作创作、职务创作、演绎创作等,并且创作者本人和所在单位之间可能存在关于著作权归属的协议约定,或者作品被采纳后与中央电视台之间存在有关协议约定。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应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确定,下面结合春晚作品创作的情况分别讨论。
自由创作的作品,一般来说其著作权归属于创作者本人。春晚中有相当一部分作品属于这种情况。当然,这种作品选入春晚后,也会和其他所有作品和表演等传播作品的活动一起被使用和传播,并且被电视台等媒体转播和重播。在这种情况下,被选入春晚的自由创作的作品著作权人能否对春晚节目进一步的传播行为加以控制,需要在著作权人和春晚权利人之间进行协调,如以协议的形式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前段时间,陈佩斯、朱时茂将一家涉嫌侵权的出版社告上法庭,其中就涉及到《烤羊肉串》等3个小品是不是独立的自由创作作品的问题。在该案被告看来,春晚整体著作权属于中央电视台,而两位原告只享有小品作者和表演者的署名权。实际上,如果真是独立创作的,那么他们以原告身份主张著作权是没有问题的。
以委托形式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按照协议优先原则,即协议约定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从协议约定。但在没有协议或者协议没有约定时,则按照保护创作者利益原则,由受托人享有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存在两种情况,即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和不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前者除存在一个整体的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以外,可以分割的部分可以由单个的作者独立享有与行使著作权,只是该著作权的行使受到整体著作权的制约,而不是不受任何限制。
职务创作形式在春晚中也有很多。在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属于职务作者,只是单位在一定时期的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在特定情况下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至于一些由单位主持、体现单位意志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法人作品,著作权可以完全由单位享有。
演绎创作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之上进行的再创作,如改编作品、翻译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于演绎权属著作权人所有,演绎他人作品时需要经过著作权人同意。有些看似抄袭他人的作品,其性质实际上可以定位为演绎作品,因为这些作品并不是对作品表达形式的简单复制或移植,而是针对作品内容的模仿、改编。在被“暴光”的一些春晚节目中,是否存在这种情况,值得考虑。
春晚作品邻接权的保护
关于春晚中表演者等邻接权主体的权利问题,也值得重视。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邻接权主体分别享有法定的邻接权。以表演者而论,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他们享有的权利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在牵涉到他们相互之间以及和中央电视台的关系方面,需要在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基础上,以一些形式妥善处理其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权属和节目传播中的利益分配关系。
春晚整体的性质及权利归属
另外,关于春晚本身的性质,有人主张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且是电视作品和汇编作品。笔者认为,简单地说春晚是作品或者说是某类作品,是存在问题的。春晚实际上是包含了作品和作品传播的一个超大型传播作品的平台,该平台会聚了大量优秀作品,并且以表演的形式及时传播,以供亿万欢度春节的中国人欣赏。由于春晚是由中央电视台组织并投入巨额经费和人力、物力的,整体上的春晚节目权利应属于中央电视台,这应是没有疑义的。
争议作品要区别对待
在春晚节目中,、剽窃以前的作品甚至外国人的作品的例子并非罕见,如今年的春晚节目中,就有人提出冯巩的相声《咱村里的事》、潘长江小品《将爱情进行到底》存在这方面问题。笔者认为,是否为抄袭,不能简单地以“和过去的情节类似”加以认定。在著作权保护意义上,抄袭是对作品表现形式的复制、再现,缺乏自身的独创性。应注意将抄袭和合理借鉴、参考、引用区别开来。事实上,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其著作权本身受到一定限制,除了像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法定的限制形式外,作品的思想、作品中体现的事实、基本素材、通用的情节等都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方面。用知识产权领域的“行话”来说,是存在一个可以由后来的作者、公众自由使用和创作的“公有领域”。笔者感到春晚中被指控的某些节目就存在这种情况。这里还涉及到作品思想、抽象的创意不受著作权保护的问题,这也就是著作权保护中的思想与表达二分的重要原则。当然,这里并不是主张思想和创意可以随意抄袭、借用,而主要是从著作权方面认识问题。尽管著作权法本身不保护作品中的思想和抽象的创意,但一部作品真正要为公众所认可,特别是像春晚这样的节目要为亿万观众欣赏,不仅在形式上要精益求精,而且在思想内容上也要创新,否则难以被广大公众充分认可。
最新资讯
-
11-08 2
-
08-19 0
-
08-11 1
-
08-28 1
-
08-15 1
-
08-1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