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扣划冻结是什么意思呢?

发布时间:2019-08-18 12:38:15


,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为保证申请人的权利,强制执行措施保全财产,那么,司法扣划冻结是什么意思呢?以下由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我国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针对这些情况,。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裁定书、调解书,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二、银行存款的冻结范围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冻结,扣划的财产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表现有两种情形:

  1、只有一个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不足履行义务的,全部冻结。余额超过诉讼标的的,按照诉讼标的金额冻结,其余部分不属于冻结范围,被告可以交易。

  2、有多个银行账户的,按照余额从多到少依次冻结,直到诉讼标的。总余额不足的,冻结所有账户。总余额多于诉讼标的的,以标的为准,剩余存款被告可交易。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司法扣划冻结什么意思的内容以及银行存款冻结范围,由此可知,划扣冻结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之一,为保障申请人的利益而采取的,具体可向司法部门详细了解。